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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与传统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及其走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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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族自治 地方 行政管理 制度 传统 管理模式 有机 结合 及其 走向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与传统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及其走向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历来是中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社会经济开展的不平衡,形成了皇权统治下独具特色的中国民族地区多元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形成了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制度文化的根本内核,而且也成为新型行政管理制度转换的起点。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制度文化与民族地区行政管理的相互联系与有机结合,不仅有助于继承开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也有助于民族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民主法制的建设。 一、少数民族传统行政制度的多元特征 截至新中国成立,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形态是一幅丰富多彩的人类社会开展的立体画卷。人类由低向高纵向演进的社会历史开展形态,被中国少数民族在同一时空中以横向展开,使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领主制、封建地主制等前资本主义诸社会形态同时并存。这种历史景观构成了中国少数民族行政管理制度的多元模式。开展不平衡条件下中国少数民族行政制度的多元特征,是少数民族内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差异性在行政制度上的同一时空中的横向展现,其根本内涵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皇权统治条件下,统治阶级以根本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对少数民族进行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即在我国以郡县制框架来实现对少数民族的直接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与此同时,皇权统治又受到时空地域的制约,对于尚不能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以一种渐进过渡的方式来实行制度认同和社会整合,即以我国诸朝实行的羁縻制度来实现对少数民族间接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这样就构成了郡县制与羁縻制并存的少数民族行政管理制度的二元结构;二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一方面,封建中央王朝或通过郡县制或通过羁縻制将封建行政管理要素注入少数民族地区;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历史开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点的传统行政管理制度,尤其是民族基层传统行政管理制度。由于社会经济开展的不平衡,各少数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分别处于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领主制、封建地主制等前资本主义诸社会形态,这样就又构成了封建王朝皇权统治下少数民族行政管理制度的多元模式。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之而呈现的多元统治制度特征也是多方面的: 1、少数民族传统行政制度多元特征的地理环境因素 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下,不仅会产生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也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生活在山林中的少数民族,由于山高林密、水激堑深,交通十分不便,地理环境十分封闭。这不仅造成了山地民族游猎游耕、刀耕火种的经济生产方式和原始共产主义的交换分配方式,而且使其家庭社会组织、行政管理等具有独特的山林特点。一方面这些民族社会组织还保存着浓厚的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形式;另一方面,以地缘为纽带的村社组织兴起并有逐步取代前者的趋势。而由于各民族所处的局部自然地理环境又有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周边经济、政治、民族等经济社会环境的差异,使各山地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行政管理模式又出现了多样化的格局。如云南山地民族中,傈僳族社会实行的是称为“坑〞的父系大家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行政管理模式,怒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包括氏族、胞族、家族及村社等形式并形成不同的管理方式。而佤族那么是家庭、家族、村寨和部落不同等级社会结构并存,并在此根底上形成了王子行政管理模式。双系并存的拉祜族社会组织形式,采用的是一种“卡些卡列〞行政管理模式。景颇族社会中存在的“贡晶贡萨〞与“贡龙贡查〞两种性质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阿昌族的三级行政,瑶族的“瑶目〞制度等都反映了这些民族行政制度的多样性。 居住于广阔草原的民族,不仅创造了游牧生产方式,而且创始了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模式。蒙古人的万户、千户、百户制度,满蒙民族的八旗和八旗制度等,都突出表现了这一点。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造就了政教合一的政治经济和行政管理模式。大、小凉山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使彝族社会一直保存着奴隶制“家支制度〞。傣族的领主制,哈尼、彝、白、纳西等民族的土司制,西北诸族政教合一的传统管理模式等,都可以从自然地理环境方面找到它们存在的客观依据。 2、少数民族传统行政制度多元特征的经济因素 在人类社会经济开展的不同阶段,产生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是由于基于不同的生产力根底,并由此发挥着不同的经济功能、效劳于不同的经济目的。处于原始状态下的中国诸少数民族,由于个体尚未获得独立于自然界的能力,只能使个人的一切行为与群体紧密地联系一起。这种群体联系便在民族、部落(如许多少数民族中的大家庭制度、家族公社制度)等形式下,把社会政治、行政管理、生产、生活以及军事等各种内容集中于同一组织内。在私有制条件下,当个人劳动力的生产能够超出他维持生命的费用而有显著剩余时,群体组织之间以掠夺来增加自身生产能力的情况也就随之发生,各自都通过对其他群体生产力的掠夺与否来获得自身进一步开展的条件。这样,社会成员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行政关系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如佤族的王子行政、景颇族的山官制度、藏族的政教合一制度、彝族的奴隶制度、傣族的领主制以及盛行于诸多少数民族中的土司制度的不表达了这一点。而当民族社会开展到国家组织形式,其经济生产变成有组织的阶级剥削活动,而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管理机构便成为实现这一活动目的的重要工具。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结构的多层次,导致了其传统民族行政管理制度的多样性。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领主制、封建地主制经济多种形态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总背景中并存;采集、渔猎、畜牧,以及包含着刀耕火种、锄耕、犁耕等内容的农业、手工业和局部民族地区少量的近代机器工业等多种生产技术手段并存;简单价值形态下的偶然的互惠互易,一般价值形态下的扩大了的物物交换,一般货币交换以及在资本主导下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多民族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并存。 3、少数民族传统行政制度多元特征的文化因素 中国各少数民族的行政管理制度不仅有着在此基干之上的经济要素的烙印,而且也有着相应的思想文化烙印。在一些民族中,存在着一种“重自由、轻迁徙〞的民族性格。这种民族性格与剥削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行政关系产生巨大的矛盾,当这些民族遭受各种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军事掠夺时,他们往往会采取两种方式来打破这种秩序,包括行政秩序。一是不断地进行对抗,迫使统治阶级取消或放松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二是当力量悬殊,对抗失败时,他们又会采取退避迁徙来保障其“自由〞。在宗教观念浓厚的民族中,宗教不仅是他们民族的一种精神支柱,而且也会将宗教变为他们的一种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宗教组织、宗教管理、宗教活动与行政行为融为一体。在等级观念浓厚的奴隶制、领主制民族社会中,等级压迫、等级管理、等级剥削被认为天经地义,从而为等级的行政制度奠定了思想根底。 文化要素对民族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还在于基于民族文化心理上的制度认同。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的产生,是基于民族共同体社会成员心理认同后的选择。正是这种心理认同的选择,使这种制度一旦确立下来,就会得到公众的成认与拥护,从而会自觉地接受制度的约束,尤其对于原始共产主义状态下的少数民族传统行政制度更是如此。同时, 正是基于这种公众的制度认同根底,使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制度能够千百年沿袭下来。虽然在其开展过程中它的形式和内容会发生变异,但是植根其中的深层次的文化特点却会持久保存着。某些内容会演变为一种民俗,成为民族生活方式的一局部。在我们对少数民族社会进行调查时,往往会发现,虽然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已建立了相当长的时期,然而在民族社会中,传统的民族行政管理的某些内容与形式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如在一些少数民族村寨,当地社会发生某些问题时,人们虽然也找当地政府去解决,但更多的会沿用传统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原有的村社头人或长老仍能发挥相当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特点,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才确定了对民族上层的统一战线,当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后,任用一些民族上层人物充当各级行政领导,这不仅是因为民族上层的个人影响所致,而且更由于民族公众制度认同的文化要素所致,因为传统 文化造就的传统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人们对其组织形式的认同,也包括对其领导人物的认同。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制度的多元模式,是其社会经济开展不平衡的产物。造成这一结果有经济的、自然地理环境的、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的诸要素。随着民族社会的开展,尤其是新社会的要素不断注入少数民族社会肌体,以及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制度的实施,少数民族传统多元结构的行政管理模式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多元行政管理制度模式已为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制度所代替。 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与传统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及其走向预测 1、体制转换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行政制度与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在各少数民族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跨越的现实根底上开始建立的。当新的社会制度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确立时,传统的行政管理制度必然只能成为过去,而不允许再有将来。一方面,新的生产关系,不会再允许旧的行政管理制度存在,来成为自己开展的桎梏;另一方面,新的国家政权,规定了各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行政机构都是为人民效劳的工具,一切行政官员和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因而,各族人民也不会允许千百年来压在他们头上的传统行政机构继续压迫和奴役他们。然而,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不同,因而在历史前进的过程中既有共性但又不是整齐划一的。由于中国少数民族所处的历史起点较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许多因素还浓厚地存在于其生产生活方式之中,作为新制度的一些外在形式,在许多民族看来似乎与他们的传统体制、观念、道德有所相似,可引起他们心灵上的共振和认同感,从而使新旧两种制度的交替显得较为平衡与和谐,较易被少数民族所接受。然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原始共产主义毕竟有着本质的差异。少数民族对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认同与理解不能长期停留在这样一种朴素的层次上。当少数民族地区新的生产关系建立以后,通过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使特定阶段生产力的具体要求得到充分满足以后,新的社会制度和行政制度应该发挥其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开展的积极推动作用,以表达其本质的内在优越性。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仅仅是其传统社会形态向新的社会形态转变的开始,虽然这些地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包括新的行政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已经建立,但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即开展社会生产力的任务并不可能自然而然地随之完成,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更不可能一夜之间在这些民族内部扎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民族社会和民族心理的影响也还将长期存在,传统制度模式给少数民族造成的心理积淀还比较扎实。例如,历史上由于对封建统治的惧怕与仇恨,对封建中央政府派出的官府贪赃枉法的反感,少数民族往往不愿与官府打交道,而更乐于接受民族习惯法的约束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治理方式。“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行边纪闻)如广西河池地区的瑶、壮族,“有争,以高年为寨老,判断不能平者,始告诸官〞。(庆远府志)由于这些原因,使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形成了“官有条、民有约〞,或“官有律条、民有众约〞的观念,“坏事不进官衙〞的习惯,而民族地方社会的传统习惯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也得以长期延续下来,成为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因此,在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已建立了相当长的时期以后,植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制度的某些内容和形式仍然会在民族社会中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当少数民族村寨社会发生某些问题时,人们当然也找当地政府和组织去解决,但更多的会沿用相应的传统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且当地政府和组织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时,也非常重视村社长老的意见和建议,原有的村社长老或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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