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机关规章制度汇编述职述廉会议的范围内进行反响;就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个别交换意见,促其进行整改。第六条述职述廉的时间。述职述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第七条述职述廉的评定和运用:对述职述廉结果的评定,述职按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标准评定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述廉按测评标准评定出满意、根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一)述职述廉的评定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工作等的重要依据;(二)对评定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等次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提高认识,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改的,视其情况调整领导职务。经查实确有违纪问题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处分和组织处理。(三)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述职述廉的综合评价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标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第八条述职述廉工作的要求:(一)要提高对述职述廉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述职述廉制度得到落实,并取得实效;(二)述职述廉对象要正确对待述职述廉工作,如实客观地按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汇报,不得有任何隐瞒;(三)加强对述职述廉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创造一种让广阔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气氛。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和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46—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第2页共12页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以下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四)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管人员的情况。(六)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局纪委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市城管执法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