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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我国
行政复议
制度
现状
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随着当今社会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现代化与全球化接踵而至,甚至相互交织,现代社会日益呈现出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迹象。行政复议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制度设计上的诸多不合理,以及复议制度实施水平上的欠缺等因素,都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以下是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其缺陷的分析,以便于更好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裁判员〞的角色。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
1、在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解决,使能够在行政系统内解决的问题不推到法院去。此时,行政复议起到减少诉讼、息讼止争的重要作用。
2.在经过行政复议而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行政复议有利于人民法院明确诉讼标的,对于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实,作出正确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我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1、制度的独立性方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乏独立性。
2、在机构的设置上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种类多,既可以是原行为机关,也可以是原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原行为机关所属政府,这些对相对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3、制度的专门性上,英、美两国都有很明显专门性、专业性特点,英国设立行政裁判所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专门事项(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等)。并以专门职能来分类,并且其成员都必须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知识。美国的行政法官也是为了解决行政争端的繁琐而产生的,并且行政法官都是从具有律师资格和有行政经验的人员中选择的。这样易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有益于公正结案。可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制工作部门的成员应具备象英、美那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经验的人员的条件,并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低、争议不断的现象。
(四)解决的纠纷范围上,我国的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审理对象,未免太狭窄且现实中的作用也不大。
(五)在办案的公正性上,我国的行政复议时有发生不公正的现象。一是作为复议机关的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和作为被复议机关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公正。因为上下级之间有利害关系,原行政机关的所属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另一是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决定。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原行政机关时,原行政机关的内部法制委员会审理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争议时,难免有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嫌疑。这违背正当程序原那么,对当事人的权益救济不利。
4、在不服时的救济上,没有统一作法,即使是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仍坚持着终局复议或复议前置两种态度。
四、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及看法
1、单独设立行政复议机关,终结行政复议机关内部法制部门的独立性。改变原来法制工作部门担任复议任务的局面,在中央和地方设立行政机关外的“行政费一贯〞,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赋予“行政复议官〞独立地位,其设置在行政机关外,中央和地方之间也是独立的呃,行政复议官由同意的行政复议官考试中选拔。并有统计人大人任命,其工资、福利等一切方面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3、保证行政复议官的专业性,行政复议官必须剧本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是具有一定的是法官只能,并且统一培训,必须遵循中兴、公正性、公平女性远着进行裁决。
4、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将民事争议也包括进来,便于相对人解决案件。
5、完成“行政复议官“的统一性,全国同一家你一个行政富易观委员会,来管理和监督全国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复议官,做到以专业委员会监督专业人员的效果,从而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效率。
6、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上,应采取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因为专业的行政复议官来办案,可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准确性。
五、总结: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过短短的十几年的开展,确实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我们也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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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复议制度在现实中仍有许多缺乏和缺陷。因此对其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本文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乏的根底上,就如何完善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了几点设想。相信
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和认知程度的提高,行政复议以其受案范围广,效率不高能够顺应我国实际,开创出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体制。
第二篇: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刘宁
行政复议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公认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法律方法,涵盖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诸多的矛盾与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是摆在行政法学界和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问题
(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看,行政复议范围较行政诉讼为大,且行政复议不需要申请人承担费用,程序也比较简便,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远远多于行政诉讼案件。然而实际生活中大量的行政争议却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
1、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没跟上去。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实施了近20年,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得到广泛的而深入的宣传,不少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仍然非常陌生,更不知道如何申请。
2、行政相对人不敢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根本立法目的,就在于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寻求救济。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群众当中存在的民不告官的心理,致使不少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时,不敢申请行政复议。
3、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很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和监督功能。首先,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行政复议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根本原那么不相符合,这就使得复议机关很难作出公正的决定。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被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所以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的现实情况还存在,这也影响了复议救济和监督功能的发挥。
(二)对行政复议性质的定位不够准确。
自行政复议制度全面确立以来,行政复议的性质就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分歧,已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最核心的观点有三:即“行政说〞、“准司法说〞、“兼容说〞。“行政说〞认为,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职权或者行政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所形成的制度,是行政机关直接、单方面行使行政权力的特殊形式;“准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就其内容不说,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与行政诉讼一起,构成行政相对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的救济途径;“兼容说〞认为,行政复议兼有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双重色彩,是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实质上的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对其性质的认识,从不同角度着眼会有不同的结论。但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行政复议性质定位的不准确,直接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不够完善。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没有正当的程序作为前提,就显然难以保障结果的公正。在行政管理日益复杂的今天,程序正当原那么着重强调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平等参与性。但是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仅标准了审理程序,而对于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委托代理制度、证据制度等都没有规定,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那么,就使得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大多局限于书面材料的核查,这对被申请人只提供局部证据、不提供全部证据,只提供有利证据、不提供不利证据,只提供证据、不对证据加以举证说明等情况无相应的约束制约机制。另一方面,不给申请人以当面对质说明案情的时机,往往使申请人对复议结果的公正性产生疑心。
(四)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复议机关中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行政复议是一项专业性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行政管理专业性问题,在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作出决定等环节也要求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没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对于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将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行政复议本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行政救济
制度,但是缺乏统
一、独立且易受行政干扰的复议机构来履行复议职责,那么难以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宗旨,表达不出行政复议的本质内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开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营造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开展的社会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康开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就会变成空中楼阁。因此,我们需要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治意识等方面来营造行政复议制度开展的肥沃土壤。从行政复议条例直至行政复议法实施20多年的实践看,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开展的瓶颈之一,就是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如拒不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接受后不作任何处理、以种种形式变相刁难申请人等。行政复议机关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是极其必要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他们对行政机关充分信任,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方式阻碍受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法渠道、以不正常方式反映诉求,激化矛盾。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的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宣传,让群众了解行政复议制度;通过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拓宽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同时,也应加强对于行政复议本身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应当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为重点指导监督的对象,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只有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才能从根本上营造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开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