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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完善
建设
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体制
完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体制
一、概述
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大事,国家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平安生产的行政法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公布了诸多的规定和条例,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根本上保护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和社会财产平安,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开展。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健全法规。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平安事故,除了一些表层的致因外,其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体制有关。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利益各方要谋求近期的利润和长远的开展,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大小,应与获利的多少大致相协调。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应市场营造平等、公平环境的政策及措施,应重视各方利益的协调,重视经济和社会协调开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问题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利益和开展,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显然,解决建设平安生产存在的问题,不能完全用方案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路和方法,要探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和方法。这需要总结、分析我国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和管理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兴旺国家在本领域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体制的根底上,对该体制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二、现有管理体制的缺乏
我国多年来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平安生产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对保障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平安,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开展,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这种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和对新形势、新经济开展的不尽适应也逐渐显现。
首先,“企业负责〞意味着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和管理,主要与建设施工方有关,平安风险由施工方单独承担。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在与施工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里,不承担任何平安责任。要求“企业负责〞,实际上是弱化了建设方在平安生产中的主要责任地位,替建设方躲避了平安风险。建设方将平安风险以定额中“平安生产费用〞的较小代价,合法地转移至施工方。在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互关系中,施工方处于附属和弱势地位,要附属和弱势者独立承担平安生产风险是欠公平的,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获利和风险关系明显失衡。
工程建设中,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各主体方,关于建设平安生产的责任不明确。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建设、设计、监理等等相关各主体方,以旁观者的姿态出现,不太关注和重视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有的甚至认为我不是施工方,平安生产与我无关。
不按根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投资的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强势投资方兴建的工程占一定比例,这无疑是平安生产的隐患。不少工程平安事故,与建设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有的事故中,建设方就是主要或直接责任者。
其次,在某种程度上,现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体制中缺乏鼓励机制,对违法、违章行为缺乏处分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和本钱最小,是每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目标。企业不会将精力、资金和设施投至貌似没有经济效益的地方。
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并非不知道发生平安事故的后果,他们担忧事故发生,但出于生存、利润与开展的考虑,认为抓平安生产要投入,没有利润,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不怎么抓也没有出什么大事(实际上只是一个短暂的时期,是一种侥幸心理——编者)往往不愿作必要的平安生产投入,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预防平安事故,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待平安生产问题。
施工方的侥幸心理,除了与只重视眼前利润无视平安生产带来的隐形及长远效益的主观原因有关外,还与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关。对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鼓励措施,导致施工方抓平安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平安技术标准、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平安事故的企业,缺乏处分或缺乏有力度的处分,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平安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不经心及侥幸心理,致使施工方在平安生产及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缺乏,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工程中,平安生产费用定额偏低,这也是施工方资金和设施投入缺乏的客观原因。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建设投资的主渠道由单一的国有,向多元的方向开展。我国实行的是建设工程申报制度,对于不按根本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对其实施平安监督和质量监控;即使是按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由于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也很难做到“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真正到位。
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建设专业知识缺乏、平安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他们身处企业的下层,一些工人尚达不到训练有素和职业化,很难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情况实施有效有“群众监督〞。
三、完善和改进建议
由于国情和社会保障制度不甚健全等,不可能让发生平安事故的施工企业关闭、歇业。要实现平安生产,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筑法、平安生产法和建设部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平安生产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分力度。同时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那么,调整产业政策,完善和改进现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体制。
1.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平安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平安生产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平安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平安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
所发生的工程平安事故说明,事故与建设方有关的占相当比例,必须加大对建设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力度。
2.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平安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建议设立政府平安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平安生产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平安风险的施工方。建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的权益气氛。
3.实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押金或平安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平安生产押金或平安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平安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平安事故的,视情况不予返还或局部返还。用这笔不菲的押金或保证金提醒各方,必须平安生产,文明施工。
4.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平安风险大致相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平安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平安技术标准、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平安生产费用的核算,确定平安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
5.成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专业化、具有监管和效劳性质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该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派,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实施强制性的监控。或强化工程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控、监督职能。
6.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除了已实行的意外伤害等保险外,还应设立与平安生产有关的新险种,如建设方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其中一些险种应强制推行,同时政府要有政策支持。
7.综合治理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建设方的过分压价,施工方的过分竞价,压价行为;治理建设方强求施工主的“垫资〞行为;治理建设方不按进度给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依法打击建筑材料供应者的垄断及强买、强卖行为,依法整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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