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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落实三个规定必备文件,六个严禁,承诺书,工作警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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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落实 三个 规定 必备 文件 六个 严禁 承诺书 工作 警示
落实三个规定必备文件,六个严禁,承诺书,工作警示 【办公室优秀编辑员王师按】筑牢司法公正根基,防止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xx市公安局围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优秀办公室小编为您整理了落实三个规定必备文件 六个严禁 承诺书 工作警示,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 六个严禁 承诺书 工作警示   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六严禁   一、严禁越权干预执法办案。   二、严禁插手他人案件办理。   三、严禁违规过问案件情况。   四、严禁私下接触案件关系人。   五、严禁违规过问情况不登记。   六、严禁违规过问线索不查处。   xx市公安局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承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公安机关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筑牢司法公正根基,防止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xx市公安局围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假设干规定等“三个规定〞,郑重承诺:   一、“干预、过问〞必登记   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逐一登记、全面记录。   二、“说情、打探〞必拒绝   办案人员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了解、指导〞必留痕   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在侦案件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干部、上级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违规违纪〞必追责   领导干部、内部人员有以下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五)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   (六)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或向上述人员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阻碍司法公正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举报投诉〞必核查   针对本承诺的所有内容,xx市公安局抱以真诚的态度接受广阔市民监督。对市民朋友提供的线索,我们将逐一核查反响。愿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xx、法治xx建设。   举报投诉 :12389、110   xx市公安局   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工作警示   一、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登记、记录,否那么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给予纪律处分。   二、办案人员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提出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在侦案件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干部、上级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需记录在案。   四、领导干部、内部人员以下行为属违反“三个规定〞行为: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五)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   (六)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或向上述人员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阻碍司法公正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工作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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