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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
价值
公共图书馆
立法
从法律价值谈公共图书馆立法
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开展原那么的一个重要内容,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各种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开展上权利时机均等。后代人对于前代人留下的文化遗产,有权利获取和受益;前代人作为后代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为后代保存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保障文化的延续性。图书馆作为传播文化的主要阵地,应确保文化脉络的延续。各国图书馆在保障文化延续性方面普遍采取的制度是呈缴本制度。在澳大利亚,商业性出版社、个人、俱乐部、教会、协会等各种组织机构从事出版活动后产生的合法著作,都要向国家图书馆和相应州立图书馆缴送。我国于1997年发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对呈缴本制度早有明确规定,多数省市的地方图书馆法规或规章亦对呈缴本制度有明确规定,要求省内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图书馆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图书馆缴送两册(套)样本。少数省份还制定了相应的处分规定。但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出版物缴送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到2008年,国家图书馆中文图书缴送率只有61.5%,而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缴送率仅为45%和56.86%。公共图书馆法应明确将呈缴本制度作为一项出版者(包括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应尽之义务作以详细规定,明确呈缴数量、期限、具体操作方式、处分措施等,确保前代人与后代人公平享受文化信息资源。
公正视角
从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来说,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表达公正价值,即“谁受益谁补偿〞,这是公共图书馆受益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图书馆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追求公共利益是开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根本目标。图书馆公益性是图书馆社会性的派生与具体表达,反映出社会进步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开展程度与水平。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开展壮大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开展。国家作为全国人民共同的托管主体和公共图书馆最大的受益主体,理应承担公共图书馆开展所需大局部经费保障,那么,其他“小局部经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在最新的文化部关于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三馆免费开放的文件中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效劳〞的原那么,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根本公共文化效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根本公共文化效劳工程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适当奖励。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健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提供的根本公共文化效劳工程,提升效劳质量。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3]。对此,在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时,可参考国外基金制度等先进的运作经验,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国家及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设立图书馆事业开展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以国家拨款为主。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谁受益谁补偿〞的合理性诉求。知识产权作为著者的智力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仅作了原那么性规定,其中提到: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其所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4]。图书馆在保存珍贵文献复本等方面也享有一定的法定许可权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的许多业务活动都存在很多侵权问题。如:
为躲避外文书刊高昂的购置费用,对其私自影印造成的侵权问题;为提供给读者更有价值的信息而对网络资源整合所造成的侵权问题;数字图书馆中馆际互借造成的侵权问题;课题查新中为读者所提供资料的版权问题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急需公共图书馆法对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问题做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合理引用文献,又能维护著作者权益,表达“收益补偿〞的法律公正性。
效益视角
制定完备的法律需要产出效益的支撑,即法律的实施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开展,否那么就不能称之为良法。评判公共图书馆法是否为良法,其标准亦少不了对该法实施所带来“效益〞价值的考量。这里所说的“效益〞价值,不仅包括经济效益,更包括社会效益。提高图书馆经济效益,是开展图书馆事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对图书馆投入的根本要求。只有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才能凸显图书馆的社会效益。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大多是潜在的、滞后的、模糊的,其主要反映在对科学进步所起的作用。图书馆的社会效益是指图书馆运行所产生的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效果,表现在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科学教育性和用户满意度上。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应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作为法律实现的目标之一[5]。为此,图书馆经济学这一学科已应运而生,图书馆经济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底上,研究图书馆信息的经济价值、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经济效益的学科。目前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中对图书馆的效益价值实现缺乏足够保障,个别地方图书馆立法对提高藏书利用率仅作了原那么性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标准和细那么,多数成为一纸空文。基于以上经验教训,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制定时应注意:不同的公共图书馆应有不同的价值功能定位,注重特色馆藏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信息资源体系。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图书馆确定主要读者群,针对不同读者群的信息需求有重点地进行馆藏建设,对馆藏涉猎较少的文献,可以采用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补充。否那么,片面求全的思维方式难以到达效益的最大化。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保障方面,应通过公共图书馆立法规划全国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统一分类法,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到达资源共享的目的。公共图书馆要实现良性可持续开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图书馆专业团队。否那么,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难以保证。因此,在公共图书馆立法中,对公共图书馆人员从业资格和技能水平应有明确规定,使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确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制度能从源头上净化和强化图书馆专业队伍,确保图书馆员的专业素质和效劳质量,促进公共图书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确立我国公共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要考虑各地区图书馆的差异性、各类型图书馆的差异性和同一类型图书馆的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