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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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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治安 调解 存在 问题 及其 对策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 【】 :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 :治安调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 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为人民群众效劳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到达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警察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形成警民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四)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民间纠纷的发生对于经济开展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 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产开展和经济的繁荣。不懂法,不知法和落后的思想意识是产生各种民间纠纷乃至犯罪的原因之一,治安调解涉及到了道德、纪律、法律等方便的知识。调解人员在治安调解中其实就是向当事人及其周围的群众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过程。这对促成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有效遏制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强调了在自愿、合法的根底上解决纠纷,这表达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标准都对治安调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法律和治安调解工作标准确实立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而公民对法法律的情感正是实现法制的前提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定,如果进行治安调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内容是打架斗殴或者是损坏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治安行为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其中,民事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四)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在情节上是轻微的,并且当事人各方都同意调解处理。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如制造噪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三、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技巧不高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转变,利益主体多元化,民间纠纷矛盾内容和主体也随之由单一向多元转化,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平时接触和学习较多的是有关刑事和治安的法律法规,对民 事和经济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同时民警一般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且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二)执法不标准,无视调查取证 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调查取证的工作敷衍了事,即使有了局部证据也不去分析。往往是证据缺乏又不能做出处分决定。法律规定的明文成了一纸空文。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三)结案速度慢,效率低 案件从发现到结案时间长,使很多案件都积压在一起,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治安调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民警心中缺少时效感,对于辖区内的治安调解案件能调那么调,觉得调解有困难的,一拖再拖,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然和解。二是有的公安民警重结果轻过程,过多的注重了案件的调解结果,而无视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意见,这就无形中加大了调解的难度。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以至于造成很多当事人在当时都能同意达成的协议,往往过一段时间,他们就反悔。因此,造成治安调解反反复复,既影响了治安调解的进程,又耽误了公安民警处理其他案件的时间。 (四)队伍结构不合理 在陈庄派出所,队伍结构明显不合理。正式民警5名,协警2名,其中男性6名,女性1名,最年长的就只有39岁,整个所里的民警呈现年轻化和男性化。而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女民警形象的柔性化对于治安调解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所里的女民警也没有参加治安调解的时间,因为她只是忙于“自己〞的事情,就是办理户籍。而年轻气盛的男民警又不能够有耐心去倾听,同时也缺乏和群众沟通经验和技巧,这都是治安调解失败的原因之一。 (五)工作量大,基层警力缺乏 警力缺乏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陈庄镇而言,人口约有20220人,警力5人,平均每个民警要负责4000人,因此,民警的工作量非常的大,在基层派出所,其工作不仅仅是负责辖区内的治安调解,还需要对辖区内的治安,卫生,平安等多方面负责,如果一个基层派出所大局部的警力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治安调解等,那么其投入其他案件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的警力就会相对减少,这就势必影响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效率。有的基层派出所,为解决警力缺乏的问题,经常会雇佣一些协警。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协警不具有执法权力,因此,很多案件处理中,协警只能起到协助的作用,但是警力缺乏,工作量大的情况,使一些协警行使的却是正式警察的权力,这就严重影响了治安调解的合法性。 四、完善治安调解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民警的调解水平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这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应当有所不同。与此同时,还需要提高民警对治安调解的意义的认识,这关系到警务人员对待治安调解工作的态度。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调解的调研工作,针对治安案件情况复杂、事实难以认定、涉时较长且情况多变等特点,归纳总结出调解成功案例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标准,用于指导实践。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懂四会〞原那么。“三懂四会〞的工作原那么,是孟建柱部长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懂群众语言懂群众心理、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效劳、会宣传发动。这对基层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要适时组织民警开展经验交流。分析讨论活动,以便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民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民警自身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锻炼口才,注意经验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调处能力。 (二)遵守治安调解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局部,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防止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分时程序违法和证据缺乏的需要。 (三)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原那么 很多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这是受害人所不能接受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第九条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标准的通知,进行严格执法,不得因个人意志而超越法律的权限。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双方自愿〞即公安机关调解民间纠纷的根本原那么,调解时,不管任何原因、情节和后果,都要做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遵守法定程序,秉公办事,调解的民间纠纷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为前提,通过调解使调解协议能够顺利的实施。 (四)优化基层,调整队伍结构 在派出所队伍结构中,要优化派出所队伍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每个派出所应该根据本辖区的情况进行警力配置,在保证警力充足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警力的内部优化结构。要保证辖区内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形象柔化的女民警参加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并且选派一些文化高,年轻的民警到基层进行锻炼,充分发挥每个民警的自身优势,促进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 (五)强化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标准对“治安调解〞过于弹性化,只是很笼统地规定“不服从调解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分〞,并且对于协议中所注明的经济赔偿部门那么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并且还会使不少当事人对治安调解的作用及法律效力产生疑心。因此,如果治安调解中达成的协议都能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的法条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对于那些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追究其责任,给予当事人一些强制措施也许效果会更好。 (六)合理配置,强化派出所警力 目前,解决我国警力缺乏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增加编制,我们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例如,我们可以精简上层,警力下沉,充实基层派出所的警力,从体制上,真正形成“宝塔形〞,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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