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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卫ۥ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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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 生机 废物 管理 规定
天道酬勤 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医疗废物治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搜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活力构。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治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治理工作进展指导和治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治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治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治理监视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活力构的医疗废物治理工作进展指导和治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活力构落实医疗废物治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治理工作进展经常性的监视检查。 对医疗卫活力构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治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 〔三〕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治理的登记材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治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平安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展现场卫生学监测; 〔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医疗卫活力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治理第一责任人,应实在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治理。 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治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平安履行治理职责。 医疗卫活力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治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平安处置和治理履行相应职责。 医疗卫活力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平安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操纵、急救、采供血、体检、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等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物治理部门,承当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治理职责。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效劳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应当指定人员承当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治理职责。 第六条 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的治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治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材料的治理; 〔六〕负责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搜集点的物体、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与医疗废物临时储存有关的设备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 〔七〕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治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交接等工作的治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装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监视检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治理规程,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急方案、本卷须知等。 医疗卫活力构应有医疗废物产生点、分类搜集点和临时储存点设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 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效劳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那么,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治理制度。 第三章 专用包装、容器、设备、设备 第九条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之外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属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术要求: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容积大小以方便使用为宜;颜色为淡黄;包装袋的明显处应印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外表根本平坦、无皱褶、污迹和杂质,无划痕、气泡、缩孔、针孔以及其他缺陷。 物理机械功能要求: 拉伸强度〔纵、横向〕 ≥20 Mpa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250% 落膘冲击质量 130g 跌落功能 无破裂、无渗漏 漏水性 无渗漏 热合强度 ≥10N/15mm 第十条 医疗废物专用利器盒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属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术要求: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同时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翻开;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整体颜色为淡黄;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损伤性废物〞;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 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规格尺寸按照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专用硬质容器。 技术要求: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整体颜色为淡黄;箱体侧面或桶身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结实扣紧,扣紧后不别离;外表光滑平坦,完好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及提手无毛刺;箱底和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外形尺寸按照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专用盛器用于医疗废物搜集时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配合使用。 技术要求:固定放置的应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容器;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箱〔桶〕体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外表光滑平坦,完好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具有防滑功能。置于诊疗车内的应为加盖硬质容器,诊疗车内要有固定设备,其他要求同上。外形尺寸按照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专用搜集运送车用于医疗机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封闭式人力车。 技术要求:封闭式车箱,应便于清洗和消毒;车体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箱体与箱盖能紧密扣紧;外表光滑平坦,完好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车体形状、大小按照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于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灭菌。设备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专用冷藏设备用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和需超过48小时处置的医疗废物临时储存。设备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临时储存设备、设备用于待处置医疗废物临时储存。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临时储存设备、设备应当上锁,墙面、地面平坦,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防止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自行燃烧处置设备、设备用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活力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燃烧处置设备、设备的技术要求,由区县卫生局协商环境保护局确定,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标准: 〔一〕警示标志的方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背风光为淡黄色,警示标志和中英文文字为黑色; 〔二〕包装袋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三〕利器盒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四〕周转箱〔桶〕、盛器、搜集运送车、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专用冷藏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五〕临时储存设备、设备和自行燃烧处置设备、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在门左侧适当高度悬挂带有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和“禁止吸烟、饮食〞标牌,宽、高分别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 第四章 搜集、运送、临时储存治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活力构内部医疗废物搜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展: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内,并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搜集点;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搜集治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搜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活力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 〔三〕医疗卫活力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道路将各部门分类搜集的医疗废物运送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临时储存场所,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临时储存治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活力构负责医疗废物临时储存治理的人员,将本单位临时储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搜集人员。 流程中所涉及的不同岗位为同一人负责的,不需要交接。 第二十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展分类搜集。搜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在使用前应当进展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第二十一条 以下医疗废物应按要求进展特别治理: 〔一〕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治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废弃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三〕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标准〔2022年版〕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前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四〕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五〕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活力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搜集处理; 〔六〕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临时储存,专用冷藏设备置于医疗废物临时储存处并保证不连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搜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搜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间隔最近原那么,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搜集点;传染病门诊应单独设置分类搜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搜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搜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一般病房按同层楼面以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搜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搜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搜集点可与临时储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搜集点。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活力构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搜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且易于治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搜集、运送; 〔三〕有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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