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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产业化联合体会议致辞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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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产 联合体 会议 致辞 新编
产业化联合体会议讲话 XX县区兴牧肉鸡产业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由安徽兴牧畜禽、XX县区祥和禽业农民专业合作社、XX县区富山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XX县区黄国兵家庭农场、XX县区周北中家庭农场、XX县区张长根家庭农场、XX县区汪满云家庭农场、XX县区汪闯华家庭农场、XX县区吕引华家庭农场、XX县区查如海家庭农场、XX县区刘振水家庭农场、XX县区大石乡裕兴养殖场、XX县区茗南结华生态家禽养殖家庭农场等单位和个人共同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XX县区兴牧肉鸡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标准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本联合体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合体名称:XX县区兴牧肉鸡产业化联合体。本联合体住所:XX县区新城太望路(安徽兴牧公司办公大楼内)。 第四条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肉鸡养殖业为根底,以安徽兴牧畜禽为龙头,积极推进肉鸡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围:肉鸡育种、孵化、养殖、销售、饲料加工、肉鸡初加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技术信息、运输等。 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肉鸡养殖关联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参加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参加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效劳; (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经选举联合会理事长由黄光源担任、监事长由朱长征担任,秘书长由余学文担任,设副理事1名,由刘振水担任,设监事成员2名,由汪满云、周北中担任,设财务1名,由孙友明担任。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第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开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等; (十一)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202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体开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参加、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平安;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那么,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理事长为本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合体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联合体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本钱联合体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联合体负责记录理事与本联合体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体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成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判处有期徒刑的; (三)死亡的; (四)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联合体除名的。 第二十四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位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出,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如经营盈余那么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二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联合体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警告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体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本联合体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体经费由联合体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单位按经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经费,由各成员一次性转入联合体财务部。主要用于办公、会议等费用。结余局部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经费缺乏局部由各成员企业分摊。 第二十九条联合体享受到政策性扶持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联合体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那么。章程细那么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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