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南京低保申请条件篇一: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那么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根本生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低保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的管理审批。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称社区(村))受街镇委托,负责低保日常效劳工作。财政、人社、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公安、住建、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以及金融、保险等机构协助做好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那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但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第2页共13页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低保:(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