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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级
经济社会
发展
管理
下放
权限
实施办法
县级经济社会进展管理下放权限实施方法
县级经济社会进展管理下放权限实施方法
依据河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中共河南省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洛阳市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向乡镇下放局部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为确保县级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冷水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本方法适用于冷水镇区域内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绿化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施工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管理。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城镇区域内和各行政村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是指城镇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以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等。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镇区道路设施、桥涵设施、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固体废弃物是指镇域范围内拆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不适用本方法。
第七条 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管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镇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镇排水与污水、绿化、市政设施和施工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冷水镇农业效劳中心主管各村村容和环境卫生、村庄及河道和边坡护岸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各村施工过程中固体废弃物以及村级绿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冷水镇农业效劳中心负责村级违反本方法相关规定的行政惩罚工作。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管镇区内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审批核准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违反本方法相关规定的行政惩罚工作,帮助参与农业效劳中心开展村级行政执法和河岸行政执法。
其次章 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在镇区广场、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非广告宣扬品的,必需经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严禁在城镇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第十一条 在城镇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悬挂张贴标语、横幅等宣扬品的,必需经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扬品应当符合镇容镇貌标准要求,过期应当准时撤除。
第十二条 镇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由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分级负责:
镇区划分的卫生区由指定的包片卫生员负责;
沿街商户门前环境卫生由商户负责保持;
镇直机关单位、公共汽车站、学校、敬老院、卫生院、各银行等庭院、门前卫生由本单位负责;
沿街公共厕所卫生由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支配专人负责,镇直机关单位、公共汽车站厕所由本单位负责;
零星摊点卫生由业主负责。
第十三条 全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全部卫生员必需依据规定的时间对所包片区域卫生进行定时清扫、保洁,垃圾准时收集、清运,不产生垃圾积累问题。
第十四条 在镇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洁净,并依据要求进行停放;货物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掩盖,不得泄露、遗撒。
第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禁止饲养猪、鸡、鸭、鹅、兔、羊等家禽家畜。
第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需经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标准,并定期修理、维护,到期后按期撤除。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或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料物、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大排档的,必需经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全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需撤除的,建设单位必需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经冷水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赐予补偿。然后,由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支配重建。
其次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城镇规划限定的容貌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造型、颜色、外观应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筑物、沿街商店门头、店牌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依据要求设置,保持外型完好、洁净、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其次十一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纸、饮料罐、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各类固定、流淌摊点的经营者必需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四周的清洁。
其次十二条 牲畜或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宠物的粪便要准时清理,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
其次十三条 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燃烧树枝、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其次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施工现场必需做到: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渣土应当准时清运,保持清洁;
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挡遮挡,护栏或围挡以外不得堆料弃料;
停工场地应当准时整理并做必要掩盖,竣工后应当准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其次十五条 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托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其次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车辆清洗点应有特地清洗场地和沉淀池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
第三章 城镇生活垃圾管理
其次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次十八条鼓舞社会力量从事城镇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效劳许可证。
其次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撤除或者关闭的,必需经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经冷水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单位,应当依据以下规定向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照实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效劳企业向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申报;
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提交检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报送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第三十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的要求,标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任凭堆放、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擅自停业、歇业;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依据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将收集的城镇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清扫、收运城镇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准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洁净洁净;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洁净。
第三十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前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四章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急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四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依据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四十三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凭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章 城镇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托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担当。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依据根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需有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参与审查。建设单位必需依据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转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镇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移植城镇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需经冷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批准,并依据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以下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损坏城镇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种菜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挖坑取土的;
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