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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盐城仲裁委员会涉案鉴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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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盐城 仲裁委员会 涉案 鉴定 管理办法
盐城仲裁委员会涉案鉴定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标准盐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提高仲裁委托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保证仲裁案件公正、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那么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涉案鉴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等。 第三条本会提供现行的XX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的所属地区为XX市的鉴定机构名单,供当事人及仲裁庭选择。 当事人共同选择上述名单外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从其约定。 第四条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案件,可以进行鉴定。 第五条当事人经协商对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以案件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机构为鉴定机构。当事人不选定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庭在本方法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鉴定机 1构名单中随机选择产生抽签或指定确定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确定后,仲裁庭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认为本方法第二条第一款确定的鉴定机构中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于仲裁庭组织随机选择前或指定前书面提出,仲裁庭经审查确认的,排除该鉴定机构进行随机选择或指定。 第七条当事人就案件申请鉴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仲裁庭决定对案件进行鉴定的,由仲裁庭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 第八条鉴定机构确定后,办案秘书应及时联系该鉴定机构,确定鉴定费用及鉴定期限后向该鉴定机构发出委托书。收到该鉴定机构收费通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至鉴定机构指定帐户。 第九条委托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鉴定范围相关说明、鉴定期限等; (二)鉴定机构的义务: 1、及时作出鉴定报告; 2、鉴定报告作出后及时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3、参加开庭,接受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提问; 4、受托期间,不得与当事人私自接触。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鉴定机构出具需由当 2事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清单,仲裁庭收到鉴定资料清单后,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经开庭质证或书面质证后随案件卷宗一并移送给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仲裁庭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说明情况。仲裁庭应记录情况说明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仲裁庭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鉴定现场,配合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勘验情况应制作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签名。经通知,当事人未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鉴定程序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有明确的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不得以倾向性意见、模棱两可的意见或附假设条件的意见等作为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涉案鉴定时限一般为三个月,确属疑难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那么上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本会收到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后立即转交仲裁庭,仲裁庭应及时送达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需附说明理由及附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鉴定报告应经开庭质证。当事人需要向鉴定人员询问的,仲裁庭应通知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员参加开庭 3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交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收费票据原件或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票据复印件。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未按委托书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的,应当承担酌减其鉴定费的后果,酌减的鉴定费返还鉴定申请人。 第十九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一年: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本会委托的; (二)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拒不退还鉴定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鉴定工作的; (五)违反鉴定程序,造成鉴定重大遗漏的; (六)鉴定机构被本会警告两次以上的; (七)鉴定结论未被本会案件仲裁庭采信超过两次的(非鉴定机构原因除外); (八)技术标准引用错误,造成鉴定结果明显偏差的; (九)超范围执业或相关人员不具备职业资格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书面质询报告或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一)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 4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影响鉴定结果,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停止委托: (一)弄虚作假骗取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资质的;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鉴定业务的; (三)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成心出具不实或有误导性分析意见的; (四)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五)遗失本会委托鉴定材料的; (六)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消费的; (七)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书面质询报告或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不能作为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各鉴定机构: 现将盐城仲裁委员会涉案委托鉴定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司征求意见,敬请你司在2023年12月29日前将书面的修改意见(加盖公章),送到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一部。谢谢。 2023年12月24日联系人:王领章 :66883301,1390520233438盐城仲裁委地址:XX市人民南路20236号(市级机关幼儿园对面) 第二篇: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方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方法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条为了标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那么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局部胜诉、局部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局部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本方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财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l000元以下的局部40~20230元 202301元至50000元的局部4%~5%交纳 50001元至20230000元的局部按3%~4%交纳 20230001元至xx00元的局部按2%~3%交纳 xx0l元至500000元的局部按1%~2%交纳 500001元至202300000元的局部按%~1%交纳 202300001元以上的局部按%~%交纳 第三篇: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方法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方法 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文件云价费发(1996)12023号关于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昆明仲裁委员会: 你们“关于报请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方法的报告〞(昆仲字(1996)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方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我们对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方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资金管理局部作了修改,请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收费管理方法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方法XX省物价局 XX省财政厅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收费方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当事人(包含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向本委员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日内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案件受理费。第四条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款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的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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