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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试析联合国宗旨下的国际秩序及其演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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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析 联合国 宗旨 国际 秩序 及其 演变
试析联合国宗旨下的国际秩序及其演变试析联合国宗旨下的国际秩序及其演变 内容摘要:当今国际秩序复杂多变。结合后冷战时期国际秩序的重大变化,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国际秩序及其演变,把握其发展趋势,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至关重要,必须在继承、发展已有国际法理论的前提下去创建、完善。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和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中国应当必要时在国际法院解决与其他国家的有关争端。中国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内履行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的机制,以便在人权理事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应有作用,并推动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最终促使人权理事会成为与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并列的联合国主要机构,需要深入研究。关键词:联合国宗旨 人权理事会 国际法院 联合国宪章 对于当今国际秩序而言,2011 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埃及政局剧变,利比亚内战导致北约国家再次以人道干预为幌子,军事介入推翻卡扎菲政权,以及目前仍在阿盟主导下试图解决的叙利亚危机;美国正式结束伊拉克战争;伊朗与西方国家矛盾再次尖锐化;美国高调重返太平洋地区和对中国实施战略围堵;席卷美国各地的占领华尔街之类抗议以及欧洲债务危机引发各国民众纷纷上街游行示威。如何看待国际秩序的这些新变化,尤其结合后冷战时期国际秩序的一系列重大变化,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国际秩序及其演变,把握其发展趋势,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尝试从制度性视角分析联合国宗旨下的国际秩序及其演变。一、对联合国宗旨的解读 联合国宪章第 1 条明文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 权威的国际法通说认为:“联合国的宗旨详细规定于宪章的序文和第一条中。”2 联合国宪章序言载明:“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但是,序文与第条关于联合国宗旨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人权保护的内容有着明显差异。序文将“重申基本人权”作为与“免遭战祸”休戚相关,且以另起一行的并列方式(英文均为动词不定式 3)表达其独立性的联合国宗旨(目的);4 第 1 条规定的联合国宗旨所采用的四个英文动词不定式,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协调各国行动”,5 并没有“重申”或“保护”人权的总括性并列规定。因此,对联合国宗旨的传统解读,通常不明确包括保护人权这一项。6 有学者认为:“联合国的宗旨,可以用宪章序文的精神归纳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7 也有学者认为:“联合国这个名称表现了这个新组织起源于一个范围广大的同盟,这个同盟的继续旨在建立具有双重宗旨的联合国,即今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并且在和平被破坏的场合,恢复国际和平和安全。”8 如此解读,实际上割裂了联合国宪章序文与第 1 条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1 条,联合国宗旨似乎很清楚。但是,如何结合序文解释,就不太清楚了。然而,联合国宪章未明文规定宪章的解释权,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也未曾通过明确解释宪章的决议(这些决议是在其职责下对宪章规定的阐明,而非解释)。9 即便是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宪章的一些解释,也没有触及有关人权保护的联合国宗旨。10 2006 年 3 月 15 日联合国第六十届大会通过的第 251 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向世人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笔者看来,这具有改变上述对联合国宗旨的传统解读的意义。该决议“重申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宗旨与原则,包括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认知到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系统的支柱,也是集体安全与福祉的基础,并确认发展、和平与安全以及人权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决心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以确保人人切实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并为此目的,决定设立一个人权理事会”。11 该决议将人权、和平与安全、发展并列为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实质上是将联合国宪章序文有关“目的”之“免遭战祸”、“重申人权”、“促进社会进步”重述为三大支柱。其中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已不再是从属于社会进步或国际合作的宗旨,而是具有独立性的“目的”或宗旨之一。因此,新设立的人权理事会不再隶属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而是作为隶属联合国大会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面促进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对话,并且,今后将成为与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并列的三大理事会之一。正如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提议设立新的人权理事会时所说:这“将把人权提升到联合国宪章原本赋予的优先地位。此种结构将使架构和构想清晰明了,因为联合国已经设有处理其他两大宗旨(安全和发展)的理事会”。12 显然,人权理事会的使命是努力实现联合国的另一宗旨,即尊重和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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