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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
规划
区别
方案、规划、初设及可研的区别
一、“方案〞和“规划〞
从根本义看:“规划〞也是“方案〞,是比“方案〞更为长远的“方案〞,就是说:从时间尺度来说,“规划〞侧重于长远,“方案〞侧重于短期。规划和方案同为对未来的一种设想性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与:
1、在规划的实际性、可操作性以及效应性更强。也就是说,规划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主要矛盾,给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安排,即在合理确定目标后,为实现这些战略目标,在今后应该落实的哪些主要任务,要分门别类地一条一条地列出来。
2、方案仅指制定方案,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准确的预测,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方法。
3、方案是一种较主观的思考安排,而规划那么是将主客观都考虑到的一项思考统筹安排。
4、规划是方案中最宏大的一种。从时间上说,一般都要在十到十五年以上,规划带有方向性、战略性、指导性。
5、方案狭义的方案是广义工作方案中最适中的一种。这个特点表现在,时间一般在一年、半年左右,范围例如一个单位的工作方案或某一大项重要工作方案.
二、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相互关系与区别从时间关系上来看,工程建议书是工程立项前的一项根底工作,是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根底和依据。工程建议书经审查合格后存入工程库,并报上级农发办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工程立项的依据,工程建议书经省级农发办审查合格后,即可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论证后,方可纳入年度方案。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是工程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是工程立项后的工程实施阶段的一项根底工作,是根据经审定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的年度工程方案来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是工程实施的依据。从工程管理程序上来看,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属于工程实施阶段,是工程立项后的一项根底工作。从具体内容和要求上来看,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为工程立项做准备,目的是争取工程立项。内容侧重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性重于实践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是为工程实施做准备,重点是如何把工程方案落实到具体工程措施上,只有编制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方案才有可操作性,是工程实施的根底,是工程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监理的依据。从工作深度上来说,三者
是依次递进的关系,即可研报告比工程建议书更有深度,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比可研报告更有深度。从管理层次上来说,工程建议书由省或市(地)级农发办审查,也可委托县级农发办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省及审查,也可委托市级审查,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五百万以上的工程需由国家审查。
第二篇:XX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工可及初设审查管理暂行方法关于印发XX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浙交(202223)232号
各市交通局(委)、XX县区交通局:
为加强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根本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交通厅二○○七年九月四日
XX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保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根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局部,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其他特殊公路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公路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工可〞报告评审,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标准及公路建设规划等,对“工可〞报告提出的交通量预测分析、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设计方案比选、经济评价、工程数量、土地利用、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和图表资料等内容进行评审。
本方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标准、“工可〞报告批复文件等对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工程方案、构造物方案、工程数量、概算、工程地质等根底资料及工程对沿线设施的影响等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工程业主(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标准和规程、结构平安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根底资料完整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原因、标准、设计方案、概算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列入交通部及省交通根本建设方案工程的“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根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标准、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第八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单位编制,一般应有两个或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
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管理
第九条
“工可〞报告审查主要程序:
(一)工程业主(建设单位)检查。“工可〞报告编制后,工程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根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工可〞报告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工可〞报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工可〞报告评审专家组意见。
(五)“工可〞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可〞报告后,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定。
第十一条“工可〞报告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到达编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开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2023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工程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工程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标准;“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平安、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那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平安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深度是否到达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跨海湾、大江、大河、水库等建设桥梁的,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长大隧道、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合理,选用的经济评价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二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工程,工程业主(建设单位)应在技术性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工可〞报告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工可〞报告编制单位向大会介绍报告编制情况,详细介绍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工程业主(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工程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工可〞报告咨询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编制单位对初审报告中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工可〞报告的主要内容、下阶段建议和投资估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业主(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可〞报告和估算,结合评审意见,开展初步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工可〞报告未经批复,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批复后的“工可〞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工可〞调整,并应按“工可〞报告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一)公路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有变化的;
(二)公路里程长度变化到达总里程的2023%及以上的;
(三)公路起、终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与“工可〞批复文件有较大出入的。
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根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方法规定,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2023%,否那么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程序:
(一)工程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根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