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雇凶伤人预备犯的刑事处罚范文.docx
下载文档

ID:936604

大小:20.62KB

页数:3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16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雇凶 伤人 预备 刑事 处罚 范文
天道酬勤 雇凶伤人预备犯的刑事处分 梁春程 彭曦 一、根本案情 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潘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邱某〔系潘某男友〕产生不满,为泄愤,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由张召集人手对邱实施伤害,并要求致使邱到达终身残疾程度。嗣后,潘某向张某某先行支付路费人民币1300余元,张某某那么纠集了被告人魏某、同案关系人李某、余某〔李、余二人另案处理〕先后抵沪。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根据潘某提供的地址至邱某居住的某别墅小区进行实地踩点,并用拍摄邱某汽车的照片传输给潘某,获得确认。同月27日,经人举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魏某,被告人潘某接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成心伤害罪犯罪未遂。本案三名被告人之间雇凶关系已经成立,且进行了确认汽车牌照等踩点行为,对邱某的人身平安已经造成了危险,此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当认定为成心伤害罪犯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成心伤害犯罪预备状态,应当免除处分。被告人踩点的行为仅仅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尚未进入到着手阶段,对法益也未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危害,是典型的犯罪预备。成心伤害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轻伤以上伤害,本案尚处于犯罪预备状态,故应当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处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以成心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可以适用犯罪预备从轻、减轻的相关规定。刑法对犯罪预备行为以不惩罚为原那么,惩罚为例外,表达了保障人权的要求。但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法益,合理表达刑法的指引、评价的社会作用,对严重犯罪的预备犯仍然应当予以处分。本案的犯罪形态虽然是犯罪预备,但综合考量犯罪预期结果和雇凶伤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刑罚处分,并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分。 三、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当以成心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其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但综合考虑雇凶伤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从轻、减轻处分而不宜免除处分。 〔一〕本案的犯罪形态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犯罪形态是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样态,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虽然在学理上被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但它们同犯罪既遂一样都是一种犯罪的终局性形态,各个犯罪终局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同一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犯罪终局形态。而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临界点在于是否“着手〞,所谓“着手〞主流观点认为当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可以认为行为已经着手。[1]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之间的雇凶关系已经成立,并且已经进行了踩点行为,但是否能够认定为着手,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如果将着手的起点提前至踩点行为,将本案认定为犯罪未遂,可能会导致刑罚权力的过度扩张和滥用。成心伤害罪侵犯的法益系人的身体健康,该犯罪行为的特征在于对被害人人身或者精神实施直接的伤害。据此,成心伤害罪“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已实施伤害行为,或者行为已对人身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伤害危险。本案中被告人进行了踩點行为,但踩点的目的仅为了确认伤害对象,并未与邱某产生正面冲突,也未携带刀棍等行凶工具,对被害人邱某人身健康法益侵害的危险仅具有抽象可能性,尚不具有现实、紧迫和直接性。纵观全案,被告人进行了踩点,可以认为实施了对法益造成危险的行为,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不停止犯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准备工作、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二〕对雇凶伤人的预备犯不应免除处分 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人尚未着手,如果仅从法益侵害的客观结果看,可能会认为任何犯罪的预备阶段均尚未到达刑事追究的程度,不具有可罚性。笔者认为这种对于预备犯罪一刀切的“出罪〞处理过于武断。考量任何一个犯罪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刑事处分,都需要秉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原那么。根据罪刑相适应原那么,一个行为是否当罚,是一个包含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综合判断,如果一个犯罪形态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危害较小,但与之匹配的是一个恶性较大的主观表现,可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强,综合考虑其主客观方面,可以认定其行为到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给予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处分。如司法实践中,对于杀人、绑架、放火等严重犯罪的预备犯,司法机关也多予以严惩。再如刑法第120条之2规定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即是将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正犯化。本案属于典型的雇凶伤人案件,被告人通过网络雇佣打手准备实施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以上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于此类犯罪的预备行为均不纳入刑事处分的范围,不利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和平安的保护,同时反过来可能会助长网络买凶的不良风气,带来社会管理的难题,所以综合考量对此类案件应以刑事处分为宜。 〔三〕对于本案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情节。单独看这一条,也许有人会认为我国对于犯罪预备犯均采取定罪的原那么,只是在施加处分时有所不同。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13条在界定犯罪概念时最后留有一句“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实践中对于一些轻罪的预备犯,司法机关往往不作犯罪处理,也就谈不上免除处分。那么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犯如何具体量刑呢?笔者认为,衡量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借助以下要素进行分析: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所准备的工具的类型、制造条件的充分程度等等。[2]结合本案案情,成心伤害犯罪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采用雇凶伤人的犯罪手段,意欲到达的伤害程度为终身残疾,情节恶劣。但由于其仅仅实施了踩点行为,并未准备作案工具,制造成心伤害的条件尚不充分,故根据案情可以比照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的既遂犯,减轻处分。 注释: [1]参见赵秉志:论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东方法学2023年第1期。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1辑〔总第2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5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