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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河道
范围内
工程
建设
方案
审批
办事
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工程)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2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2023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XX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2月28日XX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
(二)不影响堤防平安、河势稳定,不降低行洪标准,不造成水质污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
(三)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四)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到达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平安、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
(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防洪评价的结论可行(工程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专题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设计文件及相应图册(原件3份)(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涉及的河道及具体位置、目前建设的阶段、工程前期审批情况、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等;设计图应为加盖工程设计单位出图章的设计原图,至少包括拟建设涉河工程的平面位置图、剖面图);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原件3份)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建涉河建设工程所在河道的日常管理单位的意见(原件1份);
(四)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水务主管部门认为工程对防洪、排涝或水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将产生较大影响的,需另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主管单位意见(原件1份);
(二)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三)根据防洪评价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对涉河建设工程进行的补充完善设计。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专题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粤水管(2022)50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及XX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方法(深水发(2023)461号)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XX市水务局:
1.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四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防潮标准为20230年一遇(含20230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4.实施范围所在的河段为跨区河段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各区(XX县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XX市水务局或各区(XX县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覆盖或填堵河道沟叉、废除防洪围堤的经XX市水务局审查,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XX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XX市水务局或者区(XX县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XX市水务局或者区(XX县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前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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