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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现有制度下的产权困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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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现有 制度 产权 困境
现有制度下的产权困境 2023年1月16日 2023年,改革进入攻坚之年,凤凰财经继续关注中国经济改革的动力与方向。 时至今日,有关政府与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仍有待明确,推动改革的动力有待开掘,在新年到来之初,我们特意准备了一份思想盛宴——“市场8问〞,以观点pk的形式,来会聚各大经济学者的顶级改革观点。 我们期待以这8问的形式,呈现权威经济学家的独立思考与思想碰撞,以飨观众,探明改革的前进之路。 十八大确定了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其中特别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走市场经济道路面临怎样的困境。许成钢称首先是要以全面的私有制为根底,其次就是要以法治为根底的,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对于现在比较热门的土地改革相关问题,一些经济学家也相继表达了各自的看法,他们均认为土地产权必须明晰,集体所有制是个不清楚的概念,不能长期存在。同时,茅于轼也就国企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国企改革从混合所有制开始不太可行,兴旺国家都是以私有制为主。 许成钢:没有法治约束政府产权就得不到保护 许成钢(香港大学国之基金经济学讲座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实际上,让市场在经济开展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事情非常简单,我们只要看一下全世界最兴旺的国家有哪些共同特点,就明白了。全世界最兴旺的国家一共40多个,都在oecd(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范围内。所有这些国家最根本的几个共同特点: 第一,全部都是以全面的私有制为根底。我这里强调全面的意思,其中包括土地的私有制,这是所有这些国家最根本的制度的起点。 第二,所有的这些国家都是以法治为根底的,是民主法治的。民主法治是什么意思。这里面最根本的一个含义就是政府是受限制的,政府的权力是分开的,因为只有当政府的权力是分开时,法律才可能控制政府。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分开,法律没有可能控制政府。就没有法治。只有当政府的权力被控制住的情况下,这个社会才稳定,言论才自由,宪法上规定的人的私有产权的权利,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才能有保障。保障这些是保障市场经济开展的根本条件。 进一步说,市场经济要开展,有两个最根本的条件。第一是产权要获得保护;第二合同要能执行。而保护产权,其中最大的侵犯产权可能的威胁一方是政府,所以不把政府的权力分开,没有法治把政府的权力捆起来,产权保护就得不到保障,而且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还会侵犯言论自由,侵犯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等等。[详细] 华生:集体所有制是一个最不清楚的概念 华生(经济学博士,燕京华侨大学校长)。现在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称之为“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一个最不清楚的概念,集体是谁呢。我的观点是,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是不能长期存在的。世界上有土地国有,也有土地私有,但是没有什么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说不清楚的。 但是要看到,集体所有制在过去这三十多年也不是没有作用的。如果一开始土地承包的时候就搞土地私有,不仅仅是政治上的意识形态的障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农村的分化会比今天严重的多。因为既然是私有,就可以自由买卖。有人生病了,缺钱了,赌博输掉了,家里有急事要花钱了,就会卖地——这就直接导致工商资本去囤地。 随着城市化的开展,如今的农业土地,我们现在搞确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实际上就是私有化了。所以农业的土地私有化是个趋势,不是洪水猛兽。前提是——随着城市化的开展,大多数农民能进城安居了,土地慢慢在留村的农民手中集中,不是被别人集中走。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的土地产权制度演变,是顺应了经济开展的。[详细] 吴敬琏:土地产权不明晰阻碍城市化开展 吴敬琏(经济学家、国研中心研究员)。城市化问题的根就在土地产权。现在为什么有这样的造城运动,就是因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差价大,各级政府就是靠这个来弄钱。现在土地城市化的速度比人口城市化的速度高一倍以上。城市化的作用就是靠人的积聚来提高效率的,结果是土地城市化了,它起不到城市化的作用。提高效率的作用没有,但是城市化的各种毛病它全有。这些毛病都是因为城市规模太大造成的,诸如交通拥堵、生态破坏、本钱提高等。现在地方的这个债务是个很大的问题了,债务是怎么来的呢。就是造城嘛。因为土地本钱低,各个地方都在造城,能够扩大城市规模,就能够通过申报,能够得到财政支援。所以说我们城市化受土地产权不明晰这个危害是很严重的,不解决这个问题是不行的。[详细] 科尔奈:产权不清晰会给长远开展带来严重后果 科尔奈(社会主义经济学大师级人物)。我不了解中国的农业问题,不过我想根据自己对产权的根本立场谈点看法。在任何地方,产权的不确定性都不利于经济开展。如果产权非常明晰,那么就能更有力地鼓励人们高效使用资产,这意味着所有者有权自由地决定购置、出售、出租土地或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继承人。 产权不清晰带来的危险是。使用者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土地,给长远开展带来严重后果。[详细] 茅于轼:私有股权有名有姓国有股权难以做到 茅于轼(著名经济学家、天那么经济研究所所长):国企改革先从混合所有制开始不太可行。我觉得问题在这里:私有的股权有名有姓,我存了一百万,我就有一百万的股权。而国有的股权不可能有名有姓,到底谁在做决定。你代表全国人民的意见。不可能代表。 世界上的兴旺国家,都是私有制为主。也会有少数的国企,比方法国,新加坡,但是他们国企是完全按照私企的方式来运作的。中国的国企跟私企待遇是不公平的,银行贷款的利息不一样,占用土地付不付租金也不一样,民企用土地都得花钱,国企好似都是不花钱的。而且,他们赚的钱还不上交,这怎么能叫国企呢。 中国国企改革,首先,不能以公有制为主,事实上我们也已经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了——现在中国绝大局部都是民企。我是个经济学家,我很明白这个道理,全世界成功的国家哪一个是公有制为主。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都是私有制为主,新加坡可能是公有制为主,他们有很多大的国企,但是他们建立并维护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详细](编辑/常丽) 第二篇: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作者曾清汉内容: 由于背景和环境的不同,我国的mbo与欧美的mbo存在本质的区别。我国的mbo只是国有和集体产权改革的方式方法之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囿限,在我国实行mbo尚有许多的制度性障碍,但由于对mbo的法律规制太过原那么和疏廓,因此也给mbo留下了许多空间,很多障碍也就不成为障碍。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维护社会公平,我们即要允许mbo的存在,也要对其积极的标准和引导。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制度障碍;原那么。 mbo即managementbuy—out的英文缩写,起源于美国,mbo译成中文是“管理者收购〞,即由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进行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合二为一。现在mbo在中国正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mbo已经实实在在地在各地开展开来。据了解,在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90%完成了mbo,20230%的集体企业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完成了mbo。①显然,mbo已成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开展方向之一,是一个大的趋势。 尽管mbo在我国开展势头迅猛,但并不代表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障碍。 一、mbo只是国有产权改革的方式之一 mbo在欧美出现并到达顶峰的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的混合并购浪潮造就了无数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巨无霸。但到了70年代中后期,由于股票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的变化,市场和投资者不再青睐业务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这样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寻求出售下属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是赢利的,而管理层和投资银行家也相信这些企业在退出集团后也会赢利,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从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银行家和企业经营者联手,1 通过大规模借贷方式融资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最终通过资产分拆出售或企业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投资回报。而国内mbo是战略性收购。国内mbo形成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及其团队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明晰产权,并最终摘去“红帽子〞,实现真正企业所有者“回归〞的过程,如粤美的、深方大;另一种在国内产业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大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企业开展中做出了巨大奉献,地方政府为了表达管理层的历史性奉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开展,在国退民进的调整中,地方政府把国有股权通过mbo的方式转让给管理层,如宇通客车、鄂尔多斯等。② 由背景可以看出国内的mbo和欧美的mbo有较大区别的: 1、欧美的mbo动机在于企业经营较差,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目的在于由管理层收购企业,因为管理层了解企业的状况,知道企业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委托代理本钱。而国内的mbo动机在于改革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寻求“国退民进〞的出路;目的也是让管理层收购企业,但原因大多不是mbo可以降低委托代理本钱,而是为了解决管理层和政府间的“恩怨情仇〞。 2、欧美的mbo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选择,是资本逐利的必然结果,它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国内的mbo是一种国有或集体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一种较为初级的体制上的创新,政府在其中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更多地借重行政行为。迄今为止,我国似乎还没有民营企业实行mbo。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履行一系列的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这充分表达了政府的绝对权威,也是由国有财产的公共特性决定的。 从我国现有的mbo实施情况来看,mbo只是一种“国退民进〞的方式之一,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mbo。我国的管理层购置只是借助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东风,作为一种非国有主体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改制热潮中而形成的现象。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不管是政府还是市场本身都还没有认真地考虑实施像欧美似的mbo。我们只是借用了欧美mbo的形式,并无其mbo的实质,因为真正的mbo有其本身的开展背景和开展环境,而从我国的政策法规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我们都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我国mbo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1、主体上的障碍 2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管理层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者是完全可以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方法〞。作为自然人的管理层或者作为法人的由管理层发起成立的公司,当然在受让人之列。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还专门对管理层收购进行了规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按照英美习惯做法,上市公司mbo的收购主体主要分三种:高级管理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独立收购;成立一人公司独立收购;管理层发起成立由其控股的职工持股会或投资公司进行收购。③而这些主体方式在我国却行不通。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层作为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没有禁止,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管理层要完成mbo却有较大的障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显然剥夺自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mbo收购的主体的资格。如果管理层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对其所在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要受公司法关于“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这无形中增加了筹资的难度。而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人数限制在2到50人,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希望参与mbo的管理层不一定就只在这个人数范围内。而职工持股会在我国是一个有待澄清的概念,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 2.融资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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