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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地农民
就业
社会保障
问题
论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应该看到,建立农村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局部,是十分艰巨而又复杂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一蹴而就,尤其应当注意处理好几个与之相联系的问题。
正确认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拓宽就业范围和领域。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而言,失地农民更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不仅因为农民就业意识和纪律行为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有一定距离,而且他们过去具有的劳动技能在城市化后也失去用途。根据国务院“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站在维护改革、开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实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拓宽就业渠道,因为仅靠在原地区、依靠乡镇企业吸纳失地农民这种方式,就会使那些本来经济效益就在走下坡路的乡镇企业的状况更加恶化,对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持农村稳定都极为不利。因此,我们要运用战略眼光扩大视野,寻求城乡统筹,力争把城乡统筹就业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开展规划中,通盘考虑,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防止因乡镇企业安置压力过大而拖垮集体经济,也防止解决就业问题的短期行为出现。
完善就业效劳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一是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职业指导队伍,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提高他们适XX县区就业和市场就业的能力,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具体的关心,增强城市就业的信心。二是成立创业效劳中心机构,负责对创业的管理与效劳,提供有利于创业的大环境。创业效劳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法规、政策,简化各部门的办事程序,为创业者的注册、经营、管理和开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高效率的效劳。同时,创业效劳中心还可以与当地的培训与企业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聘请的方式,提供咨询效劳。上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创业效劳中心的工作绩效和效劳工程予以拨款。三是构造有效、畅通的信息效劳网络。在目前城市劳动力供需矛盾加剧,农民城市化就业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力市场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双向沟通网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珍贵。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多方面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城乡沟通的劳动力市场硬件、软件建设,特别要明确包括劳动部门在内的其它相关部门,在就业信息的收集、传送、接收和反响等环节中的职责和权力,标准管理,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必须改革完善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法,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征地改革应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不同类型的征地行为,分别采用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并规定补偿和安置费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以土地市场价格为根底,以相当补偿为原那么,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除了用地单位为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方法外,更多地应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农民自行谈判确定补偿安置费。积极稳妥的推进“城中村〞的改造。随着城市化的加快,XX市出现了大量的“城中村〞,仅XX县区就要改造的个村,就涉及户、万人。在现有的城市村庄改造模式和政策条件下,失地农民对自己的生活出路产生极大忧患,频频为增加补偿以及村级集体经济资源占有和各种利益分配而上访,往往改一处,闹一处,越闹越烈,已成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瓶颈和影响稳定的诱因。因此,必须把村民变市(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民后的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村庄改造的重中之重。村庄改造的整个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民主。村集体经济的改制要严格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标准要求和每一个村民的具体条件,客观、准确、科学、合理地把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补偿按人头加以量化,并由村民自主决定折合股份入股或兑现为货币实物。要充分发挥规划先导的作用,对村庄及周边土地实施整体规划,联动开发,从源头上杜绝“城中村〞的产生。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先导,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户籍制度形成了城乡壁垒,已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式。为适应我国经济非农化和市场化的需要,应逐步标准户口类型,逐步并最终彻底剥离粘贴在非农业户口上的一系列无偿性或优惠性的社会经济福利,实现以居住地划分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实行以迁入地、常居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鼓励有相对固定住所、有合法收入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村人口办理城镇长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同时把这局部人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并强化保费征收管理制度。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城镇根本养老保障与农村接轨,建立一体化的根本养老制度。
落实家庭养老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决定了社会养老不可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的作用。即使我们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这就迫使政府正视家庭养老的危机,而不能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家庭后只是事后被动监督。从目前来看,精神宣传和鼓励远远不够,要求建立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实际的地方性老年法规和相关条列,完善细化老年法的有关条例,增强老年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鼓励推进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制度。事实上很大一局部城乡人口已经认识到了养老的危机,他们长期储蓄中很大局部是为未来养老做准备。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种种缺陷的情况下,应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开展,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缺乏,加大对老人的保障力度。这需要在税收、投资等方面给予寿险公司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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