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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数字
出版
法律制度
存在
问题
及其
解决
策略
研究
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研究
关键词 我国数字出版 法律制度 解决策略
作者简介:刘佳怡,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开展学院法学专业202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2022.08.185
数字出版,顾名思义,与传统实体出版相对的基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虚拟网络上的出版行为与出版物。数字出版是信息社会开展到一定程度后在文化艺术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和商品经济领域必然会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出版模式。当今中国社会中网络居民数量已经超过五亿,其中既有大量运用虚拟网络技术发布出版物的作者,也有更多利用网络搜索、查找、学习和使用各类数字出版物的使用者。网络的便捷、快速及海量信息存贮的本质特点既让发布者不必再如传统出版形式那样经历漫长的等待与审验过程,使其出版的内容具有了更强的时效性;同时也让使用者得以获得更多出版资料的渠道,使用者获得了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出版物获取自由度。数字出版不仅给当代出版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创新和变革,更使中国与世界的出版界超越传统步入了信息时代的新境界。
一、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现状
作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源地的西方国家在以虚拟网络和数字技术为载体与渠道的数字出版行业的开展和对其进行的法律标准与约束方面都比我国更进一步,比方兴旺国家中从事出版行业的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完成了出版模式从传统到数字的升级换代,诸如“艾斯维尔〞公司等行业龙头的出版收益中,数字类出版业务的收益已经能够与传统业务分庭抗礼,占据了收益的半壁江山。同时,西方兴旺国家也早已成立了以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代表的专业组织对数字出版进行了系统和科学的标准。
中国虽然暂时未能取得与西方国家相同的开展程度,但自身的开展速度并不慢,且还在不断加快追赶世界先进行列国家的脚步。据我国“数字出版年会〞2022年度年报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的数字出版行业的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幅度超过50%,这样高速的增幅在全国所有行业中位居前列,令人难以望其项背。不仅如此,数字出版业已撼动了传统出版行业曾经牢不可破的优势地位,正在引领中国整个出版业进入到一个新高度与新境界。同时,我国也主动参加了WCT和WPPT条约框架之中,成为这两个国际权威机构的成员不仅为中国出版行业开拓出了更加广阔的潜在市场,也说明中国的出版业已经有了参加国际出版业大家庭的意识并且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此外,随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包括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在内的三个指导性文件后,政府对于数字出版法律标准情况的关注与重视也与日俱增。三个指导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过去的纲领性标准逐步落实到了具体的执行纲领、操作指导意见和实际步骤范畴。
(二)缺乏之处
但是,尽管中国的数字出版行业与法律标准正在不断加快追赶西方兴旺国家的脚步,不可否认的是,现存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相当的缺乏与缺漏。最典型的当属“版权〞问题。版权问题在中国算得上一个“老大难〞问题,传统出版业中因为版权问题引发的国际纠纷并不鲜见,如今又出现了数字出版的新领域中。截止目前,中国甚至连一个涉及数字出版问题的专门性立法都未成型,仅仅依靠着既有的著作权法和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主的各项条例对版权进行着保护。
其次,当前存在着技术性保護措施难以“落地〞的局限。即现有的著作权法中虽然就“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数字出版版权的技术性保护措施,然而“解释〞的内容却局限于指导性原那么,并非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实施细那么。
再次是在授权范围遭遇的问题。传统出版业的授权长期以来秉承着一点对一点式的授权模式,在有限数量的出版物授权方面确有其效。然而遭遇数字出版时,基于互联网传播速度与数量的不可限制性,数字出版较传统出版的授权出现的是几何级的数量增长趋势,这使既有的出版授权模式根本无法全面应对。假设继续沿用传统授权方式,不仅会在授权时限上严重滞后,且伴随着几何级数量增长的出版物出现的必然是几何级数量增长的授权本钱,这对现实中的数字出版行为而言并不现实。
此外,与技术性保护措施难以“落地〞的困境相类似,现有大量的数字出版法律条文或条例同样存在着有原那么无细那么、执行性差的缺陷。比方“避风港〞问题。这是出现在2022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那么之一“明知那么侵权;不明知那么可以豁免〞。而何谓“明知〞?其判断标准、有效范畴、执行边界、具体举措等准确的定义与内涵却并未有详尽的说明。于是针对这一规那么便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解释与理解,更有甚者,一些不法网站甚至将其作为非法出版的“免死金牌〞,一方面肆无忌惮地在网站上非法刊登无授权、侵犯知识产权的出版物,明知故犯;另一方面却高举着“不明知〞的旗帜逃避清理和惩罚。
二、解决问题的策略
(一)完善“版权〞是先导
无论传统出版业抑或数字出版业,“版权〞都是先导。解决这一问题比较有力的举措便是尽快让技术性保护措施“落地〞,也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与虚拟数字等技术直接对抗或者提前预防网络侵权的行为。以美国为例,其DMCA(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落实数字出版技术性保护措施的操作方法为:数字出版权利人以技术性措施保护自己的版权,访问者或使用者不得对此技术性措施进行破解甚至破坏;同样,数字出版权利人可凭借技术性措施实施主动保护与预防性保护等举措。
其次,在于尽快解决授权问题。数字出版物的几何级数量非传统授予模式能够处理,必须尽快以创新形式建立数字出版授权新模式,当前比较具有可行性的方法是采取专业组织的集体式管理模式。即一是成立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物授权问题的专业组织如“数字出版授权协会〞等,该组织成员由涉及授权的行业内成员共同组成。二是尽快对该组织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该组织的属性、责、权、利的划分与范围、主管部门与监督机构等,将该组织的作用与地位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具有相当的法律权力。三是适当扩展该组织的管理权限。除了依法管理会员外,该组织应当具备同时管理非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采取以上措施可以实现两方面的目标,其一在于解决数字出版授权量过大造成的授权难问题;假设干在于防止出版商借立法缺失的漏洞攫取具有垄断性质的独家许可权,破坏出版行业的自由式市场竞争机制。
最后,应建立健全数字认证模式。即建立健全数字授权、代理和认证版权等的机制。此外还应平衡好著作方、使用方、传播方等各方的利益使之尽量均衡,实现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恰如其分,将对各方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降至最低,实现数字出版多方多赢的局面。
(二)落实法律细那么
尽快纠正现存的法律制度条文“悬〞在半空、仅仅具有指导性原那么意义的问题,加快数字出版法律实施细那么的“落地〞。立法与司法机关必须意识到仅靠“指导〞根本不能实现数字出版业的标准和有序开展,法律细那么的缺位不仅会直接影响数字出版一个行业的健康成长,更会牵连与之有关的众多行业甚至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开展及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进程。
为切实保护我国数字出版各方的权利,相关部门在发挥法律解释与指导功能的同时,还需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条文,以提高其可操作性。以著作权法为例,当前法律涉及内容较笼统,未来开展中,相关人员需进一步完善技术措施的采取前提、违法具体行为、相应的惩罚方式等。首先应当针对的是技术性保护措施,既应当规定采取保护性技术的先决条件、涉及范围、具体技术类型、保护程度的强弱等细那么,又应当明确正常访问与使用和侵权的界线、涉及非法侵权的技术类型、侵权有效性的判定、侵权具体表现、对侵权的处分等具体内容。
对于涉及出版主体、客体、内容等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进一步明确法律制度中的具体条文和名词,清晰划定版权人、出版商、出版物使用者等出版工作者的义务与权利,并清楚界定法律条文适用范围。
(三)加快标准化建设
法律制度的缺位意味着标准与准绳的缺位,加快标准化建设即是加快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数字出版开展的规律与特点,完善法律制度可以先参考和借鉴国外兴旺国家相对成熟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采用国际标准的做法既有助于提高国内相关行业立法水平,又可通过与国际标准的并轨消除因国内外标准不一而潜在的技术或交易壁垒。
其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帮助数字出版业协调并理顺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防止出现多头管理的困境。
最后,数字出版业应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标准化管理、生产企业等各环节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合作,建立起既合法又科学的标准化体制机制,在获得完备的法律支撑的同时营造起健康的市场环境。
另外,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相关部门还需积极参与并實施法律制度培育工作,通过组织相关机构学习出版法律等方式强化出版工作者法律意识,并促使其熟悉遵守的法律制度内容、明确法律关系、了解违法后果等,最终提高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不断开展。
三、结语
与任何新兴产业的开展壮大都必然经历从混乱走向标准、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法律约束的匮乏开展到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过程一样,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尽管在当前仍然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缺乏与缺陷,但始终没有停止完善的脚步。现存于数字出版法律范畴的种种问题正是促进未来建立全面、详实、完整和科学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契机。建立健全数字出版法律制度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短期行为,而是一个持之以恒、不断察缺补漏的长期过程。完善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并非仅仅关系到出版行业、法律行业的专家学者,也同样涉及互联网管理、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平安技术等各专业范畴,更加关系到出版物所有者、权利者、管理者、使用者等社会全方位和全体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每个涉及互联网和虚拟信息使用的公民的关注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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