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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林业局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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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林业局 制度改革 档案 工作 意见
林业局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管理,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林权改革档案属国家所有,必须与其他门类档案统一保管。 第三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将其纳入林权改革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林权改革成果检查验收程序,与林权改革同步进行,同步开展。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林权改革档案的平安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林权改革方案及方案时,应将林权改革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方案或方案中。 第五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对全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建立健全由自治区、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林场、林业站等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和档案员组成的林权改革档案管理网络。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领导责任制,保证开展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本机关、本单位的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并协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林权改革单位的档案工作。 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做好林权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林权改革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档案业务培训,配备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人员,负责林权改革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文件材料整理与归档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林权改革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林权改革档案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档案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方案。 林权改革档案一般为文书档案,产生材料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林权改革工作类、合同类、林权登记类、调查类等。 第十二条林权改革档案一般按年度归档整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在林权改革工作完成后,及时完成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并编制档案检索目录。 第十三条要确保归档材料真实有效。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制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十四条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图片、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要将归档材料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部门,产生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重要的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存储,并制成纸质档案保存。要保证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及载体的完整性、有效性,并配有相应的目录和说明。 第十六条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文件、总结及检查材料等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按文书档案归档。 各村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材料,由各乡、村归档保存;信访、林权争议、纠纷调处等材料,由受理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 第四章档案移交 第十七条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形成一套有关森林调查、林权界线、林权登记及管理的林权改革档案,在林权改革验收工作完结后三个月内,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保存移交清册。 第十八条林权改革工作人员要及时整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办理归档手续;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材料及时移交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条林权改革档案是林业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局部,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林权改革单位档案部门集中保管,科学管理,实现档案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林权改革单位要依据林权改革特点建立健全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林权改革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平安。 第二十二条林权改革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逐步实现林权改革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林权改革单位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为林权改革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效劳。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做好效劳工作,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免收除复制本钱费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林权改革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时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林权改革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丧失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x区档案局、x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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