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局部,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开展的保证。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在全面分析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成效的根底上,从探讨监事会虚化现象产生的根源入手,本文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了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我国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很少见到监事在事前发现并加以制止。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已是公认的事实。因此,在充分认识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成效的根底上,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的根源,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监事会监督权合理、有效行使,无疑是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一、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和开展的理论根底首先,代理本钱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开展的基石。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别离的原那么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本钱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执行。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委托人)关心第2页共17页的是自己财产的平安、保值和增值,董事、经理(代理人)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那么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中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