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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 浅谈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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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 浅谈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浅谈 消费者 隐私权 保护
目 录 一、引言·································································1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阐述···················································1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含义·················································1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2 (三)消费者隐私权的特征··············································2 三、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 (一)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及原因···································3 (二)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4 (三)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5 1.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5 2.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5 3.纠纷解决机制不完整·················································5 四、西方国家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模式·······································6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6 (二)欧盟的立法保护··················································6 (三)西方国家两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7 五、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相关建议·····································7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7 (二)在执法、司法和行政方面加强和完善救济途径·························7 1.执法层面···························································7 2.司法层面···························································8 3.行政监督···························································8 (三)引导消费者树立良好的自我保护习惯·································8 六、结语·································································9 参考文献································································9 浅谈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完善,同国外相比,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不周延、缺少专门立法和消费者信息开放和信息保护不协调等不足等问题。所以应该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针对现存的问题采取相应提高法律的可实施性、协调信息的开放性与保密性、加强对受到侵害的的消费者的救济与信息保护,从而改善我国法律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 消费者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一、引言 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比如说公民的姓名、身份信息、地址、电子邮箱、个人婚姻、职业、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等等,当然,如果本人拒绝的话,其他私人信息也是不可以被泄露的。不过可惜的是,在实际生活当中还是有很多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况出现,并且消费者隐私权不仅在现实生活当中难以得到保护,在网络环境中更是难上加难,很多消费者对于自己的资料并不能完全的掌控,经常出现个人信息被出卖、滥用的情况,甚至被非法传播,因此非常有可能被侵权。 因此,不管是对于现实生活而言,还是网络世界来讲,都非常有必要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必须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隐私权保护如果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就会造成整个社会人人自危,彼此之间也就不会相互信任。如果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没有管理到位的话,不仅仅是市场经济会持续下滑,而且也会导致网络经济的崩盘,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应该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相关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阐述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含义 “消费者隐私权”的出现并非来自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概念,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慢慢衍生出的产物。本质上也就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特殊消费者群体中隐私权的体现,因此也就自然具备隐私权的共性,也就是通常所讲的不可侵犯性;同时还可以归属到经济法体系;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隐私权相比,消费者隐私权的权能更加注重对隐私的控制与支配的能动性,并非禁止权和消极隐秘性。[1] 不过,要定义消费者的隐私权,我们首先要确定隐私权,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在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张新宝教授在发表的文章当中对此发表观点,指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披露。[2]而王利明教授则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明确的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在个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种个人人格的权利,隐私的支配应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3] 基于对现有法律中的相关定义和内容,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隐私权而言指的是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和接受消费服务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晓、收集和利用的一种自由支配的人格权。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 1.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道经营者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用于何种目的,以及这些信息的表达形式及如何使用信息的情况。 2.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他们对谁公开、在什么场合公开,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有权同意并也有权拒绝被收集和使用任何个人隐私。 3.利用限制权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披露应经本人同意,收集者不得将收集的资料透露给第三方;资料数据主体有权同意或拒绝任何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 4.隐私收益权 市场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消费者隐私权的财产价值越来越明显,是经营者们希望获得的潜在商机。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用户为消费者提供的个人数据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5.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商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不当泄露或恶意使用。消费者有权在其隐私受到非法侵害时禁止该不法行为或向法院申请起诉,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三) 消费者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权与消费者隐私权虽有共同点,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其一、主体方面,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仅是消费者,而隐私权的主体则是自然人;其二、客体方面,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也是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三个方面的内容,不过消费者存在于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中,隐私的内容不全同于传统隐私。隐私权的客体则是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方面;其三、财产性上,隐私权本身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也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的价值,但是隐私权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在这方面,消费者隐私权的财产价值更凸显于一般隐私权。 消费者隐私权以隐私权为基础,但它也不同于传统隐私权,并具有自己的特点: 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就是消费者,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第二条的界定可以得知,所谓消费者,即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环境不仅在现实社会中进行,而且在网络社会中也实现消费,成为网络下的消费者。 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也同隐私权一样包括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但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消费者隐私权也有了自己的新特点:首次,基本的个人信息,如身高、体重、婚恋、健康、生活经历、个人习惯等,基于网络的电子邮件地址、个人主页和微信号码等也是个人信息一部分;其次,传统的私人活动如社交互动,通信往来等,在线浏览购物类型,时间等也成为私人活动一部分;第三、传统的私人领域如身体隐秘部位,日记等,网上个人空间电子邮箱的空间等,已逐渐成为私人领域一部分。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正在网络环境中呈现扩展趋势。 消费者隐私权的性质,消费者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和相对独立的自由权。隐私权本身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也不能用钱来衡量其价值,但是隐私权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有各种的公众人物出于金钱或其他目的向出版社出售他们的隐私。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消费者的财产性特征是非常的突出。经营者可以通过对隐私的分析了解消费者的各种潜在需求等,成为经营者经营决策的依据。消费者隐私成为当今社会的潜在资产,尤其是网络社会中的潜在财富。 三、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重视度还不够高,目前我国还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权威的解释,对它的保护性规定比较简单,相关立法也相对分散。但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仍然是加以保护的,这些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等规定中[5]。当然在行政法及行政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等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中虽未直接明确规定隐私权受保护,但人格尊严、信仰自由等也是属于隐私权范畴的,宪法的这一规定筑起了公民隐私权的围墙;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法则主要通过调查侵害隐私权行为来追责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对非法隐藏或开拆他人信件邮件、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非法侵入他人宅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罪名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行政法规类中,《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均对个人隐私进行了行政上的保护。《民法通则》中虽然未直接提及隐私权,而是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的范畴加以规定并保护,但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间接确认了对隐私权的保护。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直接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定,这一条款弥补了我国之前《民法通则》中缺乏对隐私权规定的不足。在诉讼法中也有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条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第三十二条及其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三大诉讼法明确了隐私的概念,但由于隐私及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发展变化,所以,单靠程序法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为了回应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也在为不断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而不懈努力着。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出了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在保护用户信息隐私上,对企业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与问责。为了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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