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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创新严打机制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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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创新 严打 机制 思考
关于创新严打机制的思考 XX市司法局熊晓峰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关键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当前严打斗争的实际,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良好的经济开展环境和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一、与时俱进,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 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关键所在。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带着全国各族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能够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答复时代课题、推动历史前进、吸纳人类文明成果中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以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又随着实践的推进不断丰富和开展先进的理论。江泽民同志提出四个创新,不仅仅是对经济体制改革而言,而且是对我们全面的改革工作,特别具体到法制建设方面,是对法制建设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勇于进行创新,开创工作新局面,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不断理解创新的内涵,表达创新的要求,提高创新的勇气,投身创新的实践。 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打斗争也要随着实践的开展不断创新,科学答复新的问题,从而有力地推动实践的开展。 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22年我们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方案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原来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不灵了。时代的开展,要求我们时刻把握社会的脉搏而作相应改变。我们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只有置于中华民族追求现代化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们才能准确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变化、现象。在一定意义上,现代化确立的标志就是新的社会生活秩序与价值标准体系的建立,在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由于既有结构秩序的打破必然会出现某种无序,必须实现社会结构的重构,所以,现代化的过程就应是克服社会无序现象,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在回应挑战的根底上实现社会文明结构的转型。现在存在的犯罪率上升的现象,既是新旧两种生活秩序转换中的必然,又是制度有效供给缺乏的表现;克服现存的社会无序现象,固然是一系统工程,需社会诸领域的协同作用,然而,加强制度的有效那么是其关鍵,旧的生活秩序被打破,新的生活秩序有待建设与完善,新生活秩序稳固确立的根本标志,是新的交往关系、生活方式的制度化。当代中国社会无序现象的普遍存在是缘于制度有效供给缺乏,克服社会无序现象的根本路径是加强社会制度有效供给,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十六大把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 法治的一个根本原那么是普遍性原那么,法律是一种包含着普遍性的允许、命令或禁止非特定的人们如何行为的规那么或标准。法律在它所涉及的那些领域内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适用于一般的、抽象的人,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尽管法律的毎一条通例规那么不可能精确而且完全毫无遗漏地制定出来,因为用一般性陈述表达的这些规那么不能完全概括人们的千差万别的行为和社会事态,但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民、尤其是政府和司法的随意性、擅断性,使法治过程具有连贯性、一致的公正性质。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还包含着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和反复适用的准那么。此外,通过公开的一般准那么,人们可以预测自己未来行为的方向、界限及其法律后果,以合法地选择和安排这种行为,政府也可以把握其行为目的与方式,并把自身的行为纳入法律铺设的道路,以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缺乏应有的普遍性,那么无论是个别的法律规那么还是整个的法律体系,都难以实现各种价值目标,自然也无从产生法治效应。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所谓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正确处理案件,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即第五条规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国古代有刑罚“以时而定〞、“世轻世重〞的思想,简单地说就是“治乱邦,用重典〞、“治安邦,用轻典〞,但我们注意到,所谓的乱邦、安邦都是特指一定的历史时期,或在王朝更替之时、或在社会动乱之时,而且所针对的是所有的犯罪,而不是在某个时段打击某些或某类犯罪。如果治安情况不好时,片面强调“治乱邦,用重典〞,轻罪重刑,就会增加犯罪分子的抗拒情绪,阻碍他真正从思想上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释放后,由于其思想未得到真正改造,难免不再重新犯罪。如果在治安情况良好时,片面强调“治安邦,用轻典〞,重罪轻判,无异于鼓励犯罪,也会使人民群众对我国法制发生疑心,挫伤他们揭发犯罪、预防犯罪的积极性。大量个案的负面影响的长期积聚,势必形成危及社会长治久安的隐患。 我们的严打斗争应改变运动式、阶段性的方式,防止此轻彼重、时轻时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形象的情况发生,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方针指引下,按照法治原那么,改变重打轻防、重刑轻治、重结果轻成因、重重刑轻适度等传统观念,树立合理的价值取向,把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获取最大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坚持依法严打,把运动式的严打模式引导到合法、标准、有序的轨道上来,使严打严之有理,严之有据,严之有方,严之有效,严之适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立起严打经常性的工作机制,使严打斗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延续性、稳定性、长期性。 二、开拓创新,建立以控为主的严打新工作机制 开展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一条根本经验,就是始终坚持用开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开展是硬道理,这是邓小平同志总结中国近现代史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 政法机关为开展效劳,首要的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效劳。开展经济一定要有可靠的平安保障,这种平安保障包括打击和保护两个方面,打击与保护似乎是一对矛盾,实那么不然,打击犯罪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平安和国家平安。打击犯罪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但刑罚只是社会治安防范机制中的最后屏障,具有被动性,即使是一起查办非常成功的案件,办案既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罪犯的改造也消耗国家资源,还不一定能到达刑罚特别预防的目的,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相反过严过频的刑罚还有可能使少数犯罪者产生敌对情绪走上反社会的一面,更重要的是到了需要政法机关 予以严厉打击的时候,人民的生命财产平安已经受到了损失,而如果案件再不能侦破,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就不是金钱所能计算的。如果我们能通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和党政管理部门以及广阔干部群众的自觉能动性,以最小的消耗或代价控制犯罪,将获得最正确的法制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以毎名罪犯改造费用5000元毎年计算,如果能通过社会预防每年减少2023万人犯罪,可节约5亿元人民币,解决一百万中小学生教育经费。 九八年洪水中解放军官兵 奋勇堵决口的悲壮一幕仍历历在目,鲧、大禹父子治水宜疏不宜堵的教训言犹在耳,所幸我们终于认识到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我们的严打方针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83年严打是群众性的拉网式的人海战术,在1991年1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出台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确定了打防的互补关系和主次关系,在实行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中实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策略原那么。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不能期望彻底消灭犯罪,只能将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内,因而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以防为主,政法机关就应以控为主,如果把严打比做是治水的话,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是堵决口,各部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水土保持,那么人民调解和民间纠纷大排查就是查漏,严厉打击是治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治本,基层警务、人民调解和民间纠纷大排查是控制和预防。我们应建立起以人民调解制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基层公安机关掌握情报、快速出击、将犯罪控制在初发阶段的快速反响能力的控制机制为主,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的严打新的工作机制。但现在基层警务、人民调解、回归社会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经常参与的非警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帮政府部门征收税费、催粮要款、方案生育、农田基建、道路拓宽等;二是在城镇,主要是配合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市容整顿以及配合工商、烟草、医药等部门执法,还有受命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强制手段替单位或私人催款追债等。12023的设立初衷主要是提高公安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响能力,同时为群众提供快捷、有效的“急、难、险〞综合效劳,但现在误打和滋扰的 占到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在全国12023报警效劳台接到的 中,属求助性质的非警务报警大约占六七成,而在XX省公安局12023报警效劳台每年近200万件的报警 中,只有2023%属于警情报警。过多的话务量已使有些地方的12023报警 常常发生排队等候的现象。面对我国参加wto后,各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公安机关还面临着警力缺乏并且短期内无法改变以及非警务活动过多占用大量警力的双重压力,长期困扰警方的消极因素仍然依旧,体制不顺,警令不畅,经费缺乏,素质不高、管理不善,形象不佳,而与此同时,智能犯罪、黑客犯罪、高科技犯罪等却让警方疲于应付。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应减少非警务活动,依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按现代法治原那么对公安工作的职责和权力重新界定,提高警察的职业化水平,增强基层警力,强化情报信息搜集,从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难点入手,排查犯罪线索,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提高警察的第一反响能力,力求将犯罪控制在初发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调解极高的法律地位,但是人民调解虽然具有网络分布广泛、调解员来自基层一线,了解掌握情况等优势,但是不可否认,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存在一些问题,如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健全、覆盖面不广,一些调解组织人员素质不高,没有完善的调解工作负责制,许多矛盾被基层上交组织等。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虽说是依法调解,但原来的基层人民调解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大多是一些老头老太太,法律水平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只能说是只有一般的法律常识,谈不上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更不用说向法官看齐,只是由于人民调解员大多数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群众基于对调解员的熟悉和信任,更多的是以情调解,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现在政府面向下岗职工招聘了一批社区效劳人员,相应的调解人员结构也有所优化,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开展,原有的较亲密的邻里关系已被逐渐瓦解,而原来的人民调解员在居民中长期建立起来的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关系被招聘的人员与社区的没有关系所取代。在现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具有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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