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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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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培训 管理办法 新编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 目录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第三章平安培训 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那么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第三章平安培训 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那么第八章附那么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令 (第20号)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已经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 第三章平安培训 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 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那么 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标准平安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平安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平安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平安培训)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培训是指以提高平安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平安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平安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从事平安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平安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平安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等。 第四条平安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别离的原那么。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 第五条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平安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煤矿平安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平安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202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202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 (四)有2023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2023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 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 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平安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对平安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平安培训 第十六条平安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平安培训大纲进行。 平安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平安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的平安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平安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平安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平安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别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平安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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