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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欠缺有效监管时金融混业要慎行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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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欠缺 有效 监管 金融 混业要 慎行 探讨 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欠缺有效监管时金融混业要慎行 欠缺有效监管时金融混业要慎行 作者 王晓君 内容提要: 中国参加WTO后,加速了国内金融体系国际化开展要求,金融混业是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各自经营范围之外,彼此交叉经营对方的金融业务。对于从1993年以来一直是分业经营体制的中国金融领域急需注入混业经营的新动力,以迎接金融市场国际化带来的竞争急流。而基于中国现有的特殊背景,银监会的成立,仍不能有效的构建整个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开展中国金融混业仍是一个谨慎探索实行的过程。 关键词: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一、中国金融混业的背景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那么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 WTO下的金融效劳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效劳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参加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1]金融市场国际化开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那么发生变化。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都要求作为WTO新成员国的中国在各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创新,以适应竞争剧烈的国际化市场环境。202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那么,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开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这为在中国金融领域开展混业经营开辟了新的开展空间。 金融混业是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各自经营范围之外,彼此交叉经营对方的金融业务,很多金融业者争取的正是这种混业的权利。[3]这种经营模式起源于德国又称德国式银行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形成后很快被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所效仿。美国修改了原来遵循英国那种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模式所制定的国民银行条例,改为允许商业银行成立附属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于美国商业银行数量多〔20世纪30年代有3万多家〕,大银行实力强,反而成了美国金融市场中承销金融证券的主要力量。1929年10月美国股市爆跌,引发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罗斯福总统上台后,下令全国银行进行清理,银行业停业三天,结果有9千多家银行消失。 美国银行业的这种惨剧使一些人认为是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惹的祸。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禁止银行从事证券承销和买卖,但政府证券除外,禁止银行和主要从事证券活动的公司之间的联营。[4]由此开始实行美国银证分业经营的制度。日本那么在1996年酝酿金融改革方案,并于1998年正式推知名为“大爆炸〞〔BIG BANG〕金融改革方案。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接着美国于1999年公布了金融效劳现代化法案为银行业进行混业经营扫清了法律障碍。[5]一般而言一国金融业对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选择意味着在安全和效率之间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更有利于保障金融领域的安全。防止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传递。[6]诚然,金融混业经营可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可以更方便地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效劳,是金融业的开展方向。但是,混业经营是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的,否那么便会造成金融、经济的混乱。 我国自1993年以来,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信贷业务和其他效劳性中间业务,银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少,盈利渠道单一,不允许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互直接投资,金融资本的规模扩张被制约,也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业务经营多元化和综合化,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优质的商业银行效劳,以满足客户多层次、多样化的业务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在业务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为了加强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混业经营将是未来走向,但是当前我国金融业形势尚不利于实行混业经营,由分业经营平稳走向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根本条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实行金融混业的障碍因素 〔一〕金融领域自身存在诸多问题 1、西方商业银行在按照现在企业制度的要求标准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根底之上,建立健全了先进的业务运行模式,这突出体现在精良的内部组织设计、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独立的审计制度、以及复杂的外部监管制度。[7]我国现有金融制度不完善,实行混业经营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远没到达安全底线,其以国家信用为存在的根底,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亏损最终由国家承当大局部,这样,银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而无视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使信贷资金的风险加大。 2、上市公司制度不完善,使证券市场和混业经营内生巨大风险。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国有股东本身产权主体不清,没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形式化,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领导合谋现象,分散的群众股东及其资源被少数人控制并滥用,用手投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同时流通股比例较小,大量法人股、国家股未能上市流通,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收购上市公司的机制也有限,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改良压力。多数情况下,经营者会随意侵吞国有资产,同时对外发布虚盈实亏信息,与证券公司合谋操纵股价,直至企业不能维持。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加强了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定。但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较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相互配合,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以及混业经营的挑战和趋势都使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4、欠缺系统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从1993年至今实行的是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在整个经济背景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如果在金融领域盲目的采取金融混业。必然不可防止产生更大的金融危机。美国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出现的银行大倒闭现象无疑就是一个前车之鉴。 〔二〕 监管体系的不合理和不协调 建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长期身兼数任,既承当央行职能——代理财政金库、发行货币、制定实行货币政策并维护金融稳定,又承当银行监管职责,此外还一度充当商业银行的角色。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人民银行得以从商业银行角色脱身;1995年人行法公布,人民银行才真正在法律上具备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从此,对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监管和处分等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归银监会管理,人民银行那么专事三项工作: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清算效劳。从这一刻起,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监管的“三驾马车〞将并驾齐驱,而中国人民银行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方案,金融工委的职能也转到银监会的话,就有可能出现两个新的问题,首先,银监会既要按照一般规那么监管各类商业银行,又要承当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人的职能,那么,如何在监管中公平地对待自己的亲儿子〔国有商业银行〕和干儿子〔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以及别人的儿子〔外资银行〕就会成为新的问题。其次,从监管者的角度讲,银监会应只负责商业银行经营者的资格标准的制定以及资格审查工作,如果过去金融工委的职能也放到银监会的话,那么银监会在对待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者时,岂不成了自己制定标准、自己推荐人癣自己审查、自己任命了吗?裁判员和运发动的职能不是又一身挑了吗?[8] 有关金融专家认为,多个监管主体之间需要建立程序性协调机制,也就是将如何协调确定为一种制度。现在程序性制度是基于原来的定期磋商制度,具体到一个金融机构如果发生挤兑、发生金融风险,怎么及时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这方面还不明确。 银监会成立后,按照上述新的职能分工,那么人民银行不仅应该是专事宏观调控的中央银行,而且也应该成为在三家金融类监管机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上的“超级监管机构〞。这是因为,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不仅应对银监会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也应同时对证监会和证券类金融机构,以及保监会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但在此次银监法起草及人行法修改中,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清晰表述。 如此,那么此次对三部银行法的起草和修改,仅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划清职责,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依然只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转圈,无法到达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时至今日,证券类、保险类金融机构已开展成为上万亿元资产规模的产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关乎国家稳定和经济开展。如果对如此庞大的两个金融体系,人民银行不仅不能直接监管,且无任何市场调节措施,很难设想其如何完成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之任务。 关于这一点,国际上已有一整套成熟经验可资借鉴。英国早于1844年通过英格兰银行条例,英格兰银行由此成为英国中央银行,它具备现代银行学对中央银行设定的三大职能:即中央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1986年、1987年和2023年,英国又在英格兰银行之外设立综合性监管机构——金融效劳局。此后,苏格兰银行只管货币政策,金融效劳局那么负责综合性监管。 与此同时,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效劳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建立三方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的合作框架。三方代表还建立了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每月定期开会,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重大问题。采用这种在央行之外设立监管机构的国家,除了英国,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丹麦、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墨西哥、比利时和瑞士等国。[9] 美国从实施分业经营到放松金融管制经历了50年,到最终公布金融效劳现代化法案又将近20年。可见美国立法和决策当局对金融混业体制是极其谨慎的;不仅如此,新法规还以立法的形式要求财政部和美联储对一些尚无确切解决方案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定期向国会提交报告。这些问题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重新从事金融业务带来的风险问题,对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引发问题的防范,存款保险在防止和消除大型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的作用等等。这一奇特的立法形式实际的反映了美国立法当局对混业经营体制可能带来风险的疑虑。[10]相比之下,此次我国起草银监法、修订人行法和商行法后,在维护整体金融稳定方面依然缺乏法律保障,金融监管也依然处于严格的分业监管格局。如此格局之下,三大类金融监管机构无法信息共享,央行在制定和执行宏观货币政策时势必广受掣肘。 三、关于开展金融混业的几点建议 第一,最根底的是建立比拟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业〞。应尽快清理现行金融法律、规章。尽快研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内涵。重点是: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适应中小金融机构开展、联合、兼并及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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