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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中学
教职工
代表大会
条例
实施细则
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的教育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根本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局部之一。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根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相关法规以及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向明中学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开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开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那么、方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公布施行;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中层干部人选。
第七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和行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中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教研组、行政、教导处和后勤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5%;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5%以上。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催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标准,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教代会设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学校教代会的代表组成,成员11-13人。组成人员的构成中,应包括一线教职工代表和具有代表身份的学校党政工干部。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会和教代会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前方能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教代会主席团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
问题,可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主席团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和替补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催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协助主席团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那么经教代会全体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实施细那么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
第二篇:
14、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那么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那么
目
录第一章总
那么第二章职
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五章工作机构第六章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工会法和XX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根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局部。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根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方案,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
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改革方案(措施)、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投资或建设工程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其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校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法和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公布施行;
(三)在学校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管理与使用的原那么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八条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学校领导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决议。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管理的职权。校长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中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开工作,仍保存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表达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根本路线,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开展,努力完本钱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三)坚持原那么,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政治素质。能热心为群众效劳,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工作认真,办事公正,顾全大局。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出议案和提案、有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及会议,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增强民主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效劳育人,要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五)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集体领导。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选举;
(五)草拟大会决议;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应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要有应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或经学
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由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