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根本公共效劳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开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开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开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根本原那么。坚持积极稳妥、标准有序。立足根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根本公共效劳的能力,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坚持统筹配套、提供根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根本公共效劳覆盖面。(三)开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根底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效劳、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根本公共效劳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第2页共6页2023年,根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标准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XX县区人口50万至2023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到达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