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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经济发展
扶持
措施
工作
意见
经济开展扶持措施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鼓励本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即区外投资者)在本区注册投资办企业,现对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开展假设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府]26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注册在本区、生产经营场所不在本区的区外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19%、2.25%和7.92%。
二、凡注册登记和工程开发均在本区的房地产企业,除列入区政府“一事一议〞范围的旧城改造和危房改造工程以及文中另有规定的外,不再享受财政扶持。
三、符合规划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动迁安置房开发工程,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按不超过2.25%和7.92%的比例给予补贴。
四、凡注册登记在本区、工程开发在区外的房地产企业,可按其在区外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0.675%(即工程所在地与工程注册地按7:3分成后地方实得局部的45%)和7.92%。
五、限额收取区外投资者在各经济小区的效劳费。年销售额在240万元以下的,按每户每年2400元收取;年销售额在24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并以6000元为限。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金府1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或XX省公布新的规定,那么按新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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