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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教育
培训
实施
意见
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省市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进一步推进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实施细那么的根本精神,结合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以增强干部执政理念、提高干部执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为把我县建设成为陕西综合实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县级市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全县各基层党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县委组织部主管,县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为议事机构,对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
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直机关工委、县纪检委、县政法委、县委党校、县政府办公室、县经发局、县人劳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农业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成员单位组成。
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成员。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干教办副主任担任。
第六条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干教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其日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对应科室承担。
县委干教办主任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另设专职副主任一名。
第七条县级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分工是:
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效劳、催促检查、制度标准。组织科级干部、优秀后备干部及县委序列公务员的培训等;县纪检委负责全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县政法委负责全县政法干部的教育培训;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干部的培训;县委统战部负责组织民主党派干部的培训;人劳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政府序列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贸局、乡企局等部门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经发局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重大工程的立项、审批;财政局负责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县委XX县区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和审议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双管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除明确由协管方负责之外,均由主管方负责。
第三章任务要求
第十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基地累计2个月以上的培训。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四章培训内容与模式
第十一条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开展需求,适应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加强培训需求分析,不断完善课程设计和培训内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根本内容,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十二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专题培训、在职自学等制度,大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线学习等方式,为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提供多样化的途径。
第十三条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大力推广现场案例教学,积极开展模拟式、体验式教学,加强教育培训同调查研究的结合。
第十四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培训机构与师资
第十五条在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的同时,建立完善一批新的干部教育培训教学点和现场教学点。
依托省、市两级党校、行政院校、高校等培训基地及现场教学点,加大实用性、前瞻性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
第十六条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要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由县委干教办牵头,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
第十七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的长远规划、意见和重大决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经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审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应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开展规划与方案中一并考虑。各部门、各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方案应根据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十八条干部脱产培训一般以组织调训为主。组织调训以名额分配调训和实名调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干部培训的各类班次一般应放在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要根据县委干教办制定的年度方案所确定的相关班次,提供培训设备设施,配合搞好培训。培训主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教学方案。教学方案应包括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师资配备、教学方法、考核评估、经费来源等内容。教学方案报送县委干教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干部个人应根据工作岗位能力素质的要求和自身需要,制定个人在职自学方案和自主选学方案。
干部所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为干部提供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的条件。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鼓励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格次确定。定量考核包括对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等课程的掌握程度,以考试方式进行,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三条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培训班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县委干教办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干部参加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培训纪律
第二十五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经组织或本单位确定后,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到达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课。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方案完成调训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阻挠本单位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干部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加强考核,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应按照教学方案实施培训,加强培训管理,为培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培训环境,并将学员参加培训情况及时报县委干教办。
第二十九条干部培训年度方案内的各类班次一般应由县委组织部与主办单位共同发文,防止多头重复培训。
第九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费(主要包括教师培训、教师聘请、教材编写、基地建设等)和省、市安排的重要培训工程经费,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干教办)向财政局提出所需经费申请,划拨组织部门(县委干教办)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干部培训工作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作出专门安排。
第三十二条干部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与在岗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细那么由中共XX县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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