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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计划生育
奖励
补助
若干规定
新编
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
号:沪府发(2023)24号发布日期:2023-6-1执行日期:2023-6-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23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沪府发(2023)13号)同时废止。
XX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方案生育,保障公民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根底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根底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荣耀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以下简称荣耀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荣耀证。
第四条(换领荣耀证)
持有外省市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荣耀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荣耀证。
换领本市荣耀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荣耀证)
已领取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所持荣耀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荣耀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荣耀证;
(四)不符合领取荣耀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荣耀证)
已领取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荣耀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以下方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方案生育奖励)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以下规定领取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即原方案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22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以下规定领取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即原方案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023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023000元的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方案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方案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方案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三条(过渡性规定)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XX省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荣耀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3月31日XX省人民政府印发的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同时废止。自2023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XX省人民政府
第二篇: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根据沪府发(2023)24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
假设干规定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23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沪府发(2023)13号)同时废止。
XX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XX省方案生育奖励与补助假设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方案生育,保障公民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根底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根底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荣耀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以下简称荣耀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荣耀证。
第四条(换领荣耀证)
持有外省市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荣耀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荣耀证。
换领本市荣耀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荣耀证)
已领取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所持荣耀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荣耀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荣耀证;
(四)不符合领取荣耀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荣耀证)
已领取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荣耀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以下方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方案生育奖励)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以下规定领取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即原方案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22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以下规定领取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即原方案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023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023000元的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荣耀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