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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投资理财企业监管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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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投资 理财 企业 监管 工作汇报
投资理财企业监管工作汇报 按照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从清理主体资格和标准经营行为入手,对民间投资理财咨询类公司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我县登记注册的民间投资理财类企业只有1家——县投资理财咨询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7日,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标准,责成其变更为“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标准其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与投资工程管理;房屋中介效劳(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工程,涉及后置许可工程的凭有郊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从事经营活动)。另有2家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其登记许可的经营范围不涉及金融业务,且现在均已停业。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打擦边球〞现象突出。广告法调整范围为金融机构,而对新兴的投资理财咨询、效劳等的广告存在模糊不清的界定。因此,企业对外宣传时,有可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成心钻法律空子,躲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发生。(尚未发现) (二)“打游击战〞现象突出。企业led店堂广告多属于企业自建,企业对自己发布的宣传内容可以随意修改,市场巡查人员一到就改,一走又恢复,增加监管难度。巡查执法人员对此行为又无法律授权的强制手段。(尚未发现) (三)监管手段缺乏。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银行活动账户多为个人账号,由于工商职能限制,无法有效实施资金流向监测、行为监控,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法律上存在障碍。工商机关对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无管辖权,不能有效实施调查、核实、认定和取缔。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属于信息咨询类中介效劳机构,只能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效劳,按照规定向效劳对象收取中介效劳费用,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发放贷款、私募投资等金融业务。此类企业良莠不齐,一些企业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以工程投资、投资理财为名,通过虚假宣传、高收益诱惑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放高利贷,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超范围经营,实质上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虚假广告、误导宣传、合同欺诈只是表现形式、方法手段。 三、今后监管工作打算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气氛 一是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在主流媒体发布省工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联合公告,扩大社会知晓度;二是在中介机构经营场所、主要街道、超市、社区广告栏张贴公告,警示企业经营行为;三是在红盾外网、工商微博拟写投资理财风险提示,对投资理财咨询类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解读,提醒投资人理性选族理财机构。 (二)严格审批,把好准入关口 从2023年11月起,我局就暂停了涉及“投资咨询〞、“理财咨询〞、“投资管理〞的工商核名和登记。 (三)强化监管,标准经营行为 一是加大广告整治力度,组建广告整治巡查小组,重点排查清理以报刊杂志、户外广告、dm传单等形式发布的涉及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二是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按照“一周一检查、一月一约谈〞的工作要求,深入企业开展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工作建议 (一)明确牵头单位,组建专门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虽然将民间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界定为普通工商类企业,如果此类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工商部门那么缺乏监管手段、无案件管辖权。借鉴外地有效做法,应该成立由银监办或金融办牵头,并从工商、公安、人行、金融办(银监局)等部门抽调精通法律法规、熟悉金融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组建强有力的专门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办公,进行联合、动态和浓度监管,才能既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确保社会稳定,以有利于助推经济开展。 (二)利用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教育。坚持政府主导,通过主流媒体,加大非法集资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正面引导广阔群众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理财活动。 (三)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投融资理财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监管投资理财咨询新兴行业中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会管、能管,有效防止和化解各类矛盾及风险。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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