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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答复
无效
请求
意见
称述
2.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认真细致的审查,本人根据您于××××年×月×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在此根底上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对说明书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
本人仔细研究了您引用的比照文件后,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第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意见,为此对权利要求书做了修改,对原权利要求1重新进行限定,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原说明书×××处,依次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这种修改应该是允许的。
另外,本人还×××××,从而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这些修改详见于随附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比照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1.新颖性
(着重突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区别特征未被比照文件所批露,因此具有新颖性)2.创造性(三步法——
第一步,通过比照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公开的技术特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比照文件相比,确定本创造的区别特征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说明比照文件未给出用此特征解决此问题的技术启示,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比照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再说明利用此特征的有益效果(解决了的技术问题),说明本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其附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面讨论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并对说明书作了相应修改,通过上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所有缺陷,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陈述意见后,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创造专利。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人,本人将全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无效宣告请求书
本请求人××对专利号为××,专利权人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号为××,申请日为××,(公开号为××,公开日为××),授权公告号为××,授权公告日为××。
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64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为便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分析本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对上述专利权的影响,本请求人愿意与专利权人就提供的证据当面质证和辩论,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提供证据)
本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如下:××××
(简述案情)
本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涉及××××(介绍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
(详细论述)
1.权利要求1相对于比照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创造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创造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创造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论述权利要求1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被单独的比照文件××全部公开,或者虽然没有从字面上公开,但也属于可从比照文件中直接的毫无疑义确实定的内容;再论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两篇或多篇比照文件××或比照文件××以及公知常识没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相对于比照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创造/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或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本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辩论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作出的答复。
专利权人于××××年×月×日收到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比照文件××,为此专利权人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在此根底上对权利要求书做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和审查指南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根底上进行审查,驳回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根底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修改后的附属权利要求××详见本意见陈述书所附的权利要求书。
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但须考查请求人所提供的比照文件的效力,不具有相应效力的比照文件可不做具体分析)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其附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所有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使得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根底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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