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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和谐社会
权利
权力
互动
和谐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的互动
。“权利〞与“权力〞是政治学研究中常见的一对根本范畴,也是近些年来被我国政治学界所广泛关注的焦点。权利和权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权力的膨胀会压缩权利的空间;而权利的过度扩张将导致权力的萎缩,国家会陷入无政府的动乱状态。本文分析了权力与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论述了权力与权利的辩证关系,从权利与权力的差异性中分析了它们的冲突及原因,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权利;权力;辩证关系;冲突
一、权利与权力的根本理论
1、权利概述及其特征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强调人权,把其作为反对封建势力、实现平等自由的思想武器,因此权利问题成为西方学者争相研究的范畴。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权利的定义普遍有四种学说,即资格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当前我国政治学界对于权利的定义更多是对上述四种学说的概括与折衷,但这些观点都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本人比较认可周永坤对权利的定义,他认为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成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在这里,权利主体已经获得成认与支持,可自由通过社会与法律的保障去维护一定的利益,这样这个定义就包含了上述各种学说的内容,在更广范围内给予权利的界定。根据上文对权利的概述,权利具备如下特征:(1)权利的根底是资格。权利主体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成认与支持,有资格对规定下的所有物享有权利。比方,选举权意味着有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参加选举,隐私权意味着有资格享有私生活的安宁与私人信息的隐蔽。(2)权利的前提是法律保障。权利在获取法律确实定后,意味着独立存在的个体在法律上获得了认同。权利依赖于国家法律确实认,并以法律标准为载体保证其实现。离开了法律保障,任何权利都将化为乌有。(3)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意为权衡,度量标准;利,意为利益,益处。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无非是为了追求、实现并保障其获得的某些利益,以此满足其特定的需求。(4)权利以平等和自由作为行为准那么。权利发生的前提是基于权利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在平等自由的原那么下表达各自意志,拒绝出现强迫性的服从关系。因此,权力主体即可以自由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
2、权力的概述及其特征
权力作为政治生活的核心,获得广泛的关注。相比于权利,权力一词更偏向于中性,即可表现为正当性,也可表现为强制力。对于权力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当前,国内外主流的观点认为权力是将局部意志强加于他人的一种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权力包含着支配与服从之意,是个人或群体基于自身的优势强迫对方听从其观念的一种力量,以满足自身的需要。正如巴克认为的那样,“在个人或集团的双方或各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的形势下执行强制性的控制〞。权力就是有这样一种能力,它可以通过自身的意志去左右某事而不顾他人的反对,并通过权力的强制力实现社会整合。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有如下特征:(1)权力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在政治生活中,权力主体往往是国际组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拥有特殊优势的群体,而另一群体那么处于被管理支配的地位。同时,权力主体行使的权力具有高度强制力,可无需征求对方意见就能单向性付诸自身愿望。这种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2)权力的行使是积极主动的。权力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为公众谋福利,权力主体在收获权力时就被赋予了“应为〞的责任。这种责任要求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要积极主动,而不是被动接受。(3)权力以为公众的合法权利效劳为目标。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权力可以过度和转让,权力主体的出现正是源于社会公众“自然权利〞的让渡。因此,权力源于公众为了保障和增进社会利益而集中个人的“自然权利〞。(4)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权力的集中性决定了其有限的存在范围,往往以国家为名义存在着,伴随着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权利与权力的辩证关系
通过上文对权利和权力的概述后,我们发现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权利与权力的联系性
(1)权利与权力是互补的。这主要表现在二者功能的互补上。权利的功能主要指向自由,权力的那么表达在平安和秩序上,双方统一于公平与正义。得益于二者在功能上的互补,才维持了社会的平衡。如果二者当中有一方被偏废,就会或者导致社会失序,或者导致社会死序,总之,都会破坏社会正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开展。(2)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权利与权力相互渗透表现在:其一,权利之中有权力。就权力的起源而言,权力产生并集中表达于权利。国家与法律,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凭借其强制力,来保障本阶级的既得利益而诞生的。其实,权利主体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国家与法律的形成过程,而权利主体利益的保障是行使权力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意义。其二,权力之中有权利。没有权力便无法律,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比方人大代表的提案权,这既是其(职权)权力,也是在行使其权利。(3)权利与权力是相互转化的。权利与权力的相互转化表现在:其一,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权力源于权利的让渡。例如,国家权力就源自于民众让渡其“自然权利〞而成;董事会权力那么源于公司股东权力的让渡等。其二,权力也可以转化为权利。权力分化会形成权利,例如政府将高度集中的经济权力分解给各类经济主体,便形成了这些经济主体的权利。权力还能保障权利的开展,这实质上也是权力向权利的转化的一种表现。
2、权利与权力的差异性
(1)主体方面的不同。其一,从主体指向来看。权利的主体往往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等一般性主体;而权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它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依特定章程而从事管理的主体,如公司的董事会等。其二,从主体的法律地位来看。权利主体在法律上普遍居于平等地位,二者共存于社会政治生活中;而权力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那么更多是不平等的,属于主被动的关系。(2)实现的范围不同。权利的实现及于社会所有成员,同一种权利可以为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各种不同的权利也能集中于同一权利主体。权力那么不同,它一般不会及于全体社会成员,只能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特定主体来行使。可见,权力的实现范围是受到极大限制的。但是,鉴于权力具有扩张性和易腐败性,所以权力的配置不宜过分集中。(3)实现的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主要由权利人行使,但也离不开相关责任人的自觉行为。同时,权利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而不能以权利人作为屏障;权力的实现直接来源于国家或特定组织的章程,其强制力是间接的,它以权力为中介。
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1、从权力对权利看
(1)权力试图突破权利的限制。权利是权力的源泉,权力应以权利为其界限,不能超越其赖以形成的权利的范围。但是,权力一经产生,就不可防止地具有扩张性,而权利总力图把权力限制在其可能容纳的限度内。因此,权利与权力不可防止的产生冲突。(2)权力伤害权利。权利和权力彼此渗透,假设权力被非法使用,权利那么会受到伤害。比方,某单位的领导或其他手中握有权力的人,非法使用其手中的权力,去侵犯他人权利,谋取私利,即所谓的以权谋私。(3)权力否认权利。这是权力与权利的剧烈对抗形式,表达在权力对权利的剥夺,例如,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王权至上,王权几乎剥夺了人民群众的主要权利;在现代社会,(政治)权力也会应某种需要,剥夺人民的某项或某些权利,从而使合法权利得不到行使,致使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激化,造成社会动乱。
2、从权利对权力看
(1)权利限制权力。权力源自于权利,受到权利的诸多限制,在实际运行中,权力往往试图冲破权利的限制以寻求新开展,就会危及权利。权利为维持对权力的优势,将其保持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围,往往会加大限制力。权利与权力正是在这种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中,求得妥协与平衡,使权利与权力的开展,不致偏向一端,造成严重失衡。(2)权利妨害权力。权利可以限制权力,假设权利行使不当,超越公平与正义的界限,将会对权力造成一定的妨害。因此,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维护权力的正当行使,应对权利加以限制。(3)权利否认权力。权力在突破权利的限制后,容易形成非法暴力,如此必然会引起权利的强烈抵抗,最终使权力走向消灭。比方,人民群众推翻专制统治,便是人民在行使权利(革命权),以权利否认权力(专制统治权)。
四、结语
权利与权力冲突源于它们是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利益主体由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局部组成。权利一般代表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权力那么代表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在利益一定的情况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常常发生矛盾,引起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物质财富的相对稀缺,不能满足各方的需求,因此,不断提高国民的维权意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大力开展社会生产力,迅速增加物质财富总量,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冲突的根本途径。权利和权力这对根本范畴,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没有权力,每个人会因过度追求自己的权利而置社会秩序于不顾,反过来也不利于权利的获得;没有权利,权力主体会失去限制,民众的权利将会遭受损害。所以,正确认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及其存在的矛盾,不断实现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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