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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
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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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标准根本建设工程建设本钱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根本建设财务规那么 (财政部令第 8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根本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项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本钱,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
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本钱 (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本钱。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 安装在根底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
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工程其他前
期费用 ;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
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
缴纳的其他税费 ;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
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
(五)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 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
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
支出或融资费用 ;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
类费用 ;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
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工程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 利
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局部,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包括:不在原单位
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
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
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含软件 )、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
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
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总投资 (经批准的动
态投资,不含工程建设管理费 )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
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
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等的工程,工程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工程 , 应当事前报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
超标准发生的工程建设管理费由工程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 ; 地方级工程,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工程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工程建设管理费的 5% 。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工程的工程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 50% 的工程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 (或授权 )、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工程,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 按照不高于本规定工程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工程建设本钱。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工程, 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工程建
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 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工程建
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工程,代
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 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
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工程 ,应当事前报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
报财政部备案 ;地方工程,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
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 建设质量结合, 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工程代建任
务、工程质量优良、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 3 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 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 10% ,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工程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非经营性工程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工程资本 50% 的经营性工程,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当。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根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
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
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
2004 〕30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