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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开展矿山企业专项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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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开展 矿山企业 专项 整顿 工作 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专项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案 近年来,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长足开展,矿业经济对全县经济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拉动作用。但是,在矿山开发建设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法定证照不全,平安生产隐患突出,违法破坏、占用耕地林地,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平安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平安事故、矛盾纠纷发生,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矿山企业专项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顿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矿山企业,包括各类采石场、碎石场。 二、重点整顿内容 在矿山企业专项整顿工作中,要重点清理整顿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存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 2、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各种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3、未经批准非法找矿、探矿、采矿或者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 4、不按照合同约定超范围进行找矿、探矿、采矿或合同到期仍在进行找矿、探矿、采矿的; 5、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手续或地质找矿合同的; 6、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堆放矿石、矿渣及固体废弃物和排污以及排污未到达许可要求的。 三、专项整顿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开展矿山企业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国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局长、县经贸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招商局干部、县公安局抽调人员担任,全面负责本次矿山企业的专项整顿工作。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乡镇、相关部门及工作组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认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平安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本次专项整顿工作。同时,矿山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要全力支持配合,指派专人参加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本次专项整顿工作按时全面完成,并取得实效。 2、工作组要结合本次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迅速开展工作,对县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顿,对无平安生产法定手续或存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一律关停整改;对无合法手续或法定手续不全、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条款、超范围找矿探矿采矿、合同到期仍在开展工作、违法占用土地林地的,一律立即予以关停,整治到位后向相关部门申报再开展工作。 3、专项整顿期间,工作组各成员要服从工作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严肃工作纪律,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本次专项整顿工作结束后,工作组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于11月30日前书面形式上报县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第二篇。矿山依法整顿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201x201x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x)18号)、XX市201x201x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x)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的平安监管,推动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我县矿山平安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那么,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促进全县矿山平安健康开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全县依法关闭矿山数量不少于17家。通过整顿关闭行动,进一步标准全县矿山开采秩序,进一步加强矿山平安根底工作并有效遏制无证开采和超深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平安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拒不执行平安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平安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平安和环境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2.技术装备落后、平安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标准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平安距离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爆破作业不能确保平安的。 5.地下矿山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或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采场管理混乱的;不按设计要求开采,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平安环保要求的;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平安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开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低于5万吨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地下开采的采石场不按设计开采、平安隐患严重的。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相关职责及关闭标准 (一)相关职责 整顿关闭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安监、国土、公安、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分,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民爆物品,依法收缴剩余民爆物品,撤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或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下达的民爆物品限量供应方案,对停产整顿矿山的平安隐患整改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负责对整顿关闭矿山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日常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4.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拟关闭矿山名单,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撤消排污许可证,监督关闭矿山消除重大环境隐患。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电力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对县人民政府决定整顿的矿山,负责催促供电部门及时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撤除供电设施等措施。 (二)关闭标准 1.撤消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撤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平安、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x年x月xx日前)。研究制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催促与指导。 (二)取缔关闭阶段(201x年x月xx日201x年x月xx日)。各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的依法依规及时取缔关闭到位。 (三)依法关闭与限期关闭阶段(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x日)。 1.县安监、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全面排查、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内容、措施、目标与期限的根底上,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10类重点整顿对象以及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开展政策的6类限期关闭对象,分别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拟关闭名单。 2.对应予依法关闭和限期关闭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3.公告期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落实撤消证照、撤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 4.关闭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四)整合兼并与整改提升阶段(201x年x月x日201x年xx月xx日)。 1.在全面排查摸底的根底上,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规模开采、平安开采的原那么,研究确定整合对象,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并将方案报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那么。对于被列为整合范围的矿山,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先依法注销相关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对纳入整合范围、拒绝整合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对其办理相关证照延期换证手续,并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将整顿工作与矿山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平安生产标准化改造升级、平安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平安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规模或平安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源头把关。 安监、国土等部门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工程一律不予 1.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的;其他矿山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2.地下开采的采石场。 3.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4.没有按照xx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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