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制度五篇第一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制度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的范围。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二、每年述职、述廉、述学一次,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述职、述廉、述学一次。三、述职、述廉、述学、内容包括本年度管理目标、廉洁自律和学习情况、主要工作成绩和体会、自身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优缺点、下年度初步打算等。四、在述职、述廉、述学的根底上,根据年初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和本人平时表现,经民主评议和领导研究,评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并予以公布。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对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即在任职前,面对新的任务,明确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负的责任,提醒和要求其在职务提升或变动后,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诫勉谈话,是指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或有苗头性问题,但够不上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和纪律处分的。二、廉政谈话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三、党员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四、党员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1、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的;第2页共11页2、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的;3、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调查的;4、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五、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或者制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六、谈话的程序和要求1、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2、应当提前以适应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3、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必须如实答复,不得隐瞒或躲避。4、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5、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设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6、谈话时,应做好记录,记录谈话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根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