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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纪律监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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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纪律 监察 条例
劳动纪律监察条例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条例。凡公司干部员工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根据本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和处分。 第一条: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者; 第二条:工作时间睡岗、闲聊、打闹喧哗、打牌、下棋、玩游戏、干私活、擅自脱岗、串岗、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刊者; 第三条:私自带家属、亲友、小孩儿等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域或生产区域者; 第四条:公司员工不按规定穿厂服、佩戴上岗标牌和劳保用品上岗者; 第五条:不遵守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超假不归者; 第六条:三班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回家或到公司以外就餐者; 第七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者; 第八条: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产品做饭、烧水、取暖者;第九条: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和指挥调度者;第十条:采折公司花草树木,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扔脏物,不在指定地点私自张贴广告、标语者; 第十一条:上班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或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者; 第十二条:搬弄事非,诽谤他人,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上班或下班时间,在厂区及宿舍内进行各类赌博等违法活动者; 第十四条:岗位工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换岗、替岗或自行轮流上岗者; 第十五条:不经领导批准,未办有关手续,私自将公司物资借出或警卫人员擅自放行者; 第十六条:违反组织原那么,泄露企业机密,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第十七条。公司值班领导、人力资源处、平安处将不定期到公司各部门各岗位进行联合查岗。 第十八条。发现有违反上述条例之一者,当即开据“违纪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20-20230元罚款。月累计违纪三次的,待岗培训两个月,按原岗位工资60%执行。待岗培训期满仍不思悔改的,予以辞退。违纪卡交人力资源处登记后,转交财务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金额。承德兆丰钢铁集团 员工文明守那么 一、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树立个人美德,不制造和传播流言蜚语,不恶语伤人。 二、待人谦恭礼貌,主动热情,语言文明,态度谦和;接打 礼貌大方,语言文雅、简洁明了。 三、工作期间统一穿厂服、工作服和戴牌上岗,不准穿裙子短裤和奇装异服、不准穿拖鞋、不准留奇异发型、不准化浓妆、不准留过长指甲和美甲,仪表整洁,端庄大方。 四、举止文明,上下楼梯、出入门口时,主动礼让宾客,请领导先行。 五、办公室和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办公用品实行定置摆放,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用品。 六、办公区内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哼唱歌曲、吹口哨、说笑、打闹;遵守办公制度,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影视、播放歌曲、打牌、下棋,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保持办公区环境卫生,不在办公区和会议室吸烟,不乱扔烟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八、服从领导,团结友爱,密切协作,互帮互学,共同进步。 九、坚持原那么,照章办事,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公开,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不损害公司利益。 十、对员工和客户咨询的问题,要耐心、热心、诚心解答,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虚心接受他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勇于改正错误。 第二篇:XX省劳动监察条例XX省劳动监察条例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XX省劳动监察条例已由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年7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9日 XX省劳动监察条例 (2022年7月26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劳动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劳动平安、卫生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经济贸易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劳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劳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用人单位对超越监察管辖范围和事项或者违反监察方式和程序的检查,有权拒绝。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投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接受检举、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检举、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劳动法律、法规援助效劳,为劳动者无偿提供咨询效劳。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章管辖与职责 第八条中直、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管辖,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对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以下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 (二)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投诉; (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事项实施监察: (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采取举报专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自收到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程序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 (三)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第十六条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劳动监察人员实施监察必须两人以上,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按每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接受询问,不据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阻挠劳动监察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 (二)项规定,对女职工、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的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按照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按照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逃逸、转移财产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第二十六条劳动监察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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