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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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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进一步 加强 新时期 人民 调解 工作 意见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形式、调解内容、调解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了长足开展。目前,全区各类基层调委会已开展到197个(含22个企业调委会),初步形成了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网络化体系。广阔调解人员贴近群众,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调解,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发挥了应有了的职能作用。但全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乏:局部调解组织特别是企业调解组织还不健全;局部村(居)调委会人员年龄老化、业务素质较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开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我区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时期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紧紧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标准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方面,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开展,充分发挥和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进一步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二、搞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为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保证调解组织有效运作,要尽快建立健全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纽带,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根底,以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法制宣传员、信息员、调解员)为依托,上下贯穿、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防范调处体系。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逐步标准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司法所为龙头,依靠乡镇党委政府,聘任辖区内公正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的基层人民调解员、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司法助理员及其他法律效劳工作者等组成,配备7——9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底,是广阔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稳固组织,标准工作,增强活力。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稳固和开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跨地区、跨组织、跨单位的联合调解组织,高度重视集贸市场所在地、外来人口聚居区等专门性调解组织的建设,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各级要对本辖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普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于应该设立而至今没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对于那些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调解组织,要进行整顿;对不适应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予以调整。要通过整顿到达“四落实〞,即组织、人员、责任、报酬四落实。力争在三年内,使全区村(居)一类调委会到达96%以上。 三、实行人民调解工作“七统一〞,提高其标准化建设水平 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水平,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和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的重要环节。在全面整顿和标准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根底上,在全区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印章、固定调解场所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协议书格式的“七统一〞。各乡镇(街办)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突出实现乡镇(街道)、村(居)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七统一〞为重点,进一步标准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遵循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根底上进行调解和调解不应阻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那么。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 四、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区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严格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并作为民事合同对待。要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符合有效条件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对具有无效情形的,要依法确认其无效;对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要慎重对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既要注意依法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又要注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就如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交流。区法院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派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区人民法院应制定具体方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制度长期予以坚持。 区法院要做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便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不断改进。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将定期研究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开展,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五、大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调解人员素质的上下,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中办发[x]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对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标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一要优化调解队伍结构。要把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文化知识、调解水平等和我区推行的“两个一工程〞(即每个村培养一名具有法律大专学历的村干部,每个家庭培养一个法律明白人)等做法结合起来,逐步从年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多方面对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标准。采取群众选举和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把那些素质较高、年富力强、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二要抓好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担负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组织调解人员参加法院案件审理的旁听、吸收调解员担任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区司法局将根据全区调解工作开展的需要,对不同级别的人民调解员提出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训方案。全区年内对调解主任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计2023天以上;乡镇(街道)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计8天以上。三要完善考核奖励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员参加学历教育,力争在三年内,全区人民调解员60%到达大专以上水平。四要认真抓好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等级制、调解主任职业化、调解员持证上岗等工作,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五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抓紧集中清理以往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特别注重在纠纷排查、纠纷登记、业务管辖、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制作、指导培训等方面进行标准,确保依法调解,公正调解,按章办事,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接轨。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法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多发性纠纷。要根据民间纠纷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城市建设、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纠纷,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大力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坚持抓早、抓好、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最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制度,做到区每季度,乡镇(街道)每月,村(居)每旬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对排查出的纠纷,要分类调处,及时解决。要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纠纷,集中进行排查调处。要把广泛开展创“四无〞(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七、加强领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开展 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有机协调,专职队伍与志愿者队伍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开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联动联调新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领导管理职责,自觉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要注意培植、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要根据中办发[x]23号文件精神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严格按照“三权〞管理(即司法所对调解主任任免建议权、考核奖惩权、工资发放权)的要求,认真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级尤其是乡镇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大对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根底设施建设的投入,想方设法将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及培训经费落到实处,确保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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