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取消三农问题再进言一是大量的农夫工返乡种地,一时间广东、福建消逝了招工难。这既不利于城市经济进展,也不利于农村经济进展二是过去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外出打工的人回来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给地;三是年其次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所以很多地方没有依据中心规定调整土地。多年没有调地的地方消逝了土地占用严峻不平衡的现象。占地少的农夫要求重新支配土地或共享土地收益,理由是土地集体全部,我是集体成员;占地多的农夫认为,农夫负担政策中心有规定,调整土地必需遵守年不变的政策,双方冲突日益锋利化。在贫困地区,占地越多的人,越有力量进城,越是占地少的人越没有力量进城,这样就消逝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佃户是村集体成员,却没有集体土地;而进城人不是集体成员(有的成了国家干部),不尽村民义务,却拥有集体土地,还成为村里的“地主〞。土地承包法无法解释和处置农村发生的社会实践;四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夫种地不交钱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财政根底在哪里?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全部者其权益如何体现?土地是村民共同全部的生产资料,村民作为集体成员,在处置共同产权方面如何体现权利?土地实际上还担当着农夫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没有供应失地农夫社会保障的状况下,集体的土地有无必要担当社会保障功能,该如何实现?农村内部的公益事业和农业根底设施怎么办这些问题都不能回避。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政府不要种地的农夫交钱了,村委会和村民可不行以说不呢?农夫种地再不要交任何负担,这好似成为学者专家的共识了。笔者最近到贵州、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河北等地,接触了很多乡村干部和农夫,他们对取消农业税是赞同的,对种地不交钱一说是特殊不赞同的。笔者认为基层的不同声音是很有道理的,农夫种地确定要交费。第一,土地承包确定年或年不变的政策,导致农夫占用土地极不平衡,不收费就无法体现公正。特殊是贫困的地方,土地照旧是生存的唯一资料,不占用土地的农夫假设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等于他们的根本生存权被剥夺了,这是违反宪法的(土地承包法必需尽快修改);其次,土地属于村民集体全部,不收费就无法体现全部者的权益;第三,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必需要有自治的财政根底和财产权根底;第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村民供应公共效劳—水利、道路、技术效劳、合作互助、进展基金、五保照看等,必需拥有确定的资源;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