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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
入市
经营
协议
青岛
生猪肉入市经营协议(青岛)
市场开办单位(甲方):
市场经营业户(乙方):
为确保生猪肉的入市安全,有效控制质量不合格的生猪肉流入市场,规范双方的经营行为,根据《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并可对乙方的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和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2.甲方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入市台帐。
3.甲方对乙方入市销售的生猪肉,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病死猪肉、过期变质等质量问题时,应立马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经复检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4.甲方应保证市场内设施设备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管理,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5.乙方应按《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依法经营。入市销售的生猪肉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销售凭证等证明,确保证货相符。
6.乙方应根据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有关规定,建立入市档案,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7.乙方入市经营,不得有短斤少两、假冒侵权、哄抬物价、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乙方出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情节恶劣,被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9.本协议作为双方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