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是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效劳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人员。第三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效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开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方法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参谋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第八条符合本方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以下人员第2页共11页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分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