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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服务
工作者
管理制度
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是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效劳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效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开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方法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参谋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方法第六条
(一)、
(三)、
(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分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方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效劳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效劳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方法第六条
(一)、
(三)、
(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参谋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效劳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参谋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效劳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效劳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方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效劳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效劳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效劳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效劳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方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效劳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效劳所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方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方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效劳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奉献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那么。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效劳所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那么,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观察、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效劳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效劳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准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效劳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效劳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屡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效劳所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效劳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效劳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效劳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效劳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成心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效劳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