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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街道
财政
体制改革
指导
意见
街道财政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个私企业(私营股份制企业除外,下同)税收征管,充分调动街道开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街道财政公共效劳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街道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
(一)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原那么。将适合街道管理的收支下划街道,明确区街两级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
(二)“保存量、分增量〞原那么。区级核定各街道收入基数,基数内给予街道固定补助,增量局部区街分成,充分保障区街两级利益。
(三)鼓励开展原那么。街道引进特定行业实现的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区级不参与分成,促进街道经济开展。
(四)约束管理与考核奖惩相结合原那么。加强财政约束和管理,标准税收征管秩序,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调动街道创收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街道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1.征管范围。以各街道行政区划分界线,界定各街道的税收征管范围。
(1)街道征管范围内的个私企业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各街道的地税收入由地税分局负责征管,国税收入由区国税局负责征管。
(2)各街道协税护税收入列入街道财政收入。
(3)各街道引进的特定行业企业实现的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如:物流运输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商贸业(仅含煤炭、矿业商贸、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代理销售公司)。街道引进的特定行业企业落户其他街道的,企业实现的税收由引进街道和企业所在地街道按5:5比例分成。
2.收入范围。实行按税种划分,原那么上凡适合街道征管的税种均列入街道收入范围。具体包括:
中央收入。增值税75%局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局部。
街道地方收入。增值税25%局部、企业所得税25%局部、个人所得税25%局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消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保障金列入区本级收入范围。
(二)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各街道辖区内个私企业2023年财政收入实际入库数,核定街道的财政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基数。
(三)鼓励政策
1.街道财政收入实际入库数扣除特定行业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后,任务内按地方收入基数的2023%加上2023年协税护税任务的40%,作为街道的固定奖励基数;超任务局部区与街道按比例分成。根据各街道收入基数不同,确定不同的超收分成比例,朝阳街道、纬四街道、钓鱼台街道分成比例为4:6,张公山街道、大庆街道分成比例为5:5。
2.特定行业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纳入街道财政收入中,单独考核计算,按实际入库地方收入数,在扣除市级分成后,全额返还街道,区级不参与分成;如市级给予相应补助,区级全额补助街道。
(四)收支结算
1.区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街道收入报表,按月计算预拨奖励资金,年终进行结算。
2.列入区级支出范围的街道聘用制人员经费,按原政策或相关会议纪要执行。
3.今后街道新增聘用人员经费全部由街道承担。
(五)处分措施
1.对未完成收入任务的街道,按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目标考核方法执行。
2.对未完成收入任务的街道,按每少完成2023%的任务,扣减补助2023万元,扣完为止。
3.对混库的街道,除对当年收入调整、进行通报批评外,在下一次考核时,按混库税额地方局部的两倍扣减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街道财税所。各街道分别成立财税所,负责收入结算、街道财务报账、居委会财务和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等工作。区国税局、地税局各指派5名工作人员,分别派驻5个街道,实行税务部门和街道双重管理,负责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所长由各街道副书记或副主任兼任;国税、地税部门派驻街道的人员任副所长;各街道财税所工作人员,从街道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财税所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人员职责,另行制定。
(二)认真做好税收划分报解。根据街道税收征管范围和核定的个私企业名单,区国税局、地税分局对相关数据进行划分维护,每月按时向区财政局提供街道收入完成情况,确保新的区对街道财政体制顺利实施。
(三)严肃税收征管秩序。税务部门和街道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管,严禁混库。今后新增个私企业要严格按照各街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划分、征管、报解。区财政部门定期核查街道收入情况,每季度一次,如发现混库,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惩罚措施予以处分。
(四)加大综合治税力度。各街道要依托财税所,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完善税源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区支持企业开展假设干奖励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引税工作力度。
(五)区对街道财政体制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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