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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慈善
组织
政府
监管
问题
研究
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投资工程财政监管评审问题研究
:随着国家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工程的逐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政府投资财政监管评审工作的作用越创造显,它是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口投资控制要点的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建设工程管理方式。针对财政监管评审当前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比照审计工作的不同点,提出财政监管评审工作的重点。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财政监管评审;审计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开展,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它与一般投资工程比较具有非盈利性、效益多样性、本钱与效益的不匹配性等特点[1]。而政府投资财政监管评审,是以工程施工过程投资控制为主,并充分有效结合工程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口投资控制要点的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建设工程管理方式。实践证明,其对节省国家建设资金的积极作用[2]。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工程的逐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工程资金平安有效的运行,成为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局部单位不重视立项审批工作、局部单位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三超〞(超估算、超概算、超预算)现象非常突出、管理体制不顺,权限不明,局部工程无法进行监管[3]。因此,在政府投资财政工程监管评审时,要把握好并采取与之相应的应对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国有建设资金流失,取得较好的投资管理效果。
二、我国政府投资工程财政监管评审的现状分析[4]
政府投资工程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影响范围大。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监管评审研究需要建立标准统一的政府工程支出经济性评价和社会性评价制度,制定科学标准的评价指标和公正合理的评价标准,并将政府部门工程支出的经济性和社会性评价制度纳入财政管理制度范畴。我国此项工作起步较晚,虽然政府一直持续进行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管理观念、政府职能、组织结构等方面不断借鉴和引进国际流行的管理机制、管理技术和工具,但由于根底薄弱,且缺乏这方面的系统性研究,现在仍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开展与财政改革的客观需要,使得财政评审风险增大。政府投资工程财政评审风险,是指财政评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因财政评审事项所引起的损失。对财政评审风险的种类和发生财政评审风险的根源进行分析。最终提出了躲避财政评审风险的措施,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掌握财政评审的风险体系,了解躲避风险的措施,才能够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平安性和高效性。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法律保障不够、相关制度不健全
从西方各国政府工程财政监管评审研究的开展实践看,评审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程序化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开展道路,以保证政府部门工程支出到达预期目标。而我国公共投资部门虽然也提出要完善工程投资决策程序,对国家重点投资工程从立项决策、建设决策、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但尚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约束,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而且各环节的约束不够细化,没有具体的细化指标进行约束。这样使得有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招投标和合同中常常出现严重违规现象,但国家立法不够完善,没有相关细致的法律约束,使得国家财政资金在不同程度上遭到损失。有的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漏洞很大,使得有些甲乙方有机可乘,穿过立法本身,到达自身利益不断放大的目的。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有些建设单位在招标之前已经指定了明确的施工单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但是建设单位捏造工程紧急需要、材料供应来源单一等借口,把本应是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变为了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由此可见,国家法律中确实存在漏洞,立法约束力不够。
(二)政府投资工程的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指标和方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工程从审批、建设到运转都没有透明的操作程序,而且内部、外部的监督薄弱,对政府投资工程应该谁来考核、考核什么等问题没有程序化、科学化,考核只是在现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没有广泛吸引社会公众的参与,没有引入社会考评力量,评价主体单一化。而且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考核很容易陷入遵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办事,按照例行程序做事,受官方内部自我认同心理和利益驱动的影响,容易带有主观色彩,很难使工程到达客观、科学、公正的结果。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监管评审尚未建立完整的指标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无法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评价。这种不完善使得有些甲乙方串通起来,联合有关政府机关部门,把有些单位及个人的利益放大化。
(三)工程本身对资源的循环利用不够
投资工程既是消耗资源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资源的过程。资源在流动、转化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次生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利用考虑缺乏,尚没有明确、科学地统筹利用规划,没有建立资源的循环利用机制。
(四)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兴旺国家在政府工程上成立了由建筑师、工程师、合同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来管理,所有的重要技术环节都有专业人士负责,工程中的质量、技术、平安、本钱等也有专人负责,并且各个环节责任明确。专业化保证了工程以高质量、低本钱的完成,而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2022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要推行代建制。各地也在积极响应进行试点,但仍然有不少障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详尽的代建制实施流程,尚不能为代建工程的标准化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提供依据。
(五)财政监管评审与审计之间存在争抢的现象[5]
在政府工程中工程结算时往往是先由财政监管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定案单再移交审计局。但是,而这往往结论不一致,作为工程业主或施工单位对此无所适从。施工单位还要和审计局对帐,审计局最后出审计报告。审计局是政府组织内部的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其工作应该是侧重财务方面的,不应该再重复造价咨询的工作,逐条核对预算子目。但是,近几年,在一些地方,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和审计之间出现了争抢的现象,本应是评审监管中心的职责任务却由审计部门评审了,而且这种现象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现象本身是政府机关职能混乱的一种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甲方、乙方、评审中心以及审计机关的工作秩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财政部门的资金流动程序,以致有碍于经济社会的正常有序开展。
一、我国政府投资工程财政监管的内涵财政监管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赋予的财政职能,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预算、决(结)算审核,为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水平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效劳,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其监管评审结论是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财政监管评审工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审计部门也专门内设基建工程审计机构。简言之,财政是管理部门,审计是监督部门,财政评审时事前管理,审计是事后监督。财政监管评审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核控制资金。因此,职能的差异和评审工作特有的专业性导致了二者的工作侧重点和方式、方法有所区别。
(一)事前控制—工程预算监管评审,从源头控制资金的有效力度
为做好工程工程施工图纸预算,切实从源头有效控制资金,财政评审工作不断改革、改进,严格按照“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四先、四后〞原那么,不断加强工程预算评审环节的管理。针对所有评审工程,财政监管评审根据工程工程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批复、图纸、施工图预算资料,认真核对图纸,严格执行预算评审,并将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该工程拨付财政资金的控制限额,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突破该工程所批复的投资额。从预算监管评审到竣工决算评审形成一条有机链条,工程预算评审作为评审链条中必不可少的首要环节,不仅在前期将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控制,而且在工程决(结)算审核时,通过比照预、决(结)算工程费用,可充分了解各项费用从前期到后期的刘翔,有效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了工程决算的完整、真实、公平、公正。
(二)事中监督—全程跟踪评审,彰显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财政评审始终贯彻对贯彻工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跟踪评审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审原那么,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按工程进度及时实施现场跟踪评审,并结合工程价款结算方法,为支付工程进度款提供参考依据。
3.3事后审核—严格的决(结)算审核为拨付工程资金提供可靠依据工程价款结算方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根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根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根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财政评审按照其赋予的职责,极尽生财之道、用尽聚财之力、竭尽理财之能,对工程竣工决(结)算进行严格监管评审。
财政评审机构内部一般均设立有“三级复核制度〞,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都严格经过“三级复核〞程序,层层把关,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在通知工程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与评审中心对出具的结论进行核对时,如有不同意见,可随时提出并讨论、验证,最终以三方均认可的结论为准。在规章制度、养个程序、全程跟踪以及专业技术的有力支撑下,工程决(结)算的评审真正做到了客观、公正、公平,是评审结论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为拨付工程资金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4财政监管评审与审计的区别[8]
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侧重于时候审计,往往当工程已经完成时才对其进行审计。而全程跟踪这样严谨、细致的监管评审可以在过程中控制一局部资金浪费和流失,比只看图竣工纸、变更签证、一堆数据更真实、有效。另外,审计部门一般是交给中介机构完成工程审计,并按审计额度的比例向工程建设单位收费,这样不仅增加了工程建设工程的本钱,而且难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总之,财政监管评审和审计都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二者在职能方面的侧重各有不同。财政监管评审时财政职能部门的重要组成局部,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工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审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有权对国家建设工程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侧重于事后审计和财务审计,是政府监督部门。
财政监管评审和审计之间,不存在职能的交叉、重复和矛盾,也不存在替代性和排他性的问题。两者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发挥效应,协调开展,共同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监督管理体系,真正标准公共投资支出监督管理行为,发挥财政投资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1]产玲尹贻林范道津.公共工程治理理论概念模型的建立[j].中国软科学;2022年第06期
[2]李文基黄启昌.如何把握政府投资工程财政管理[j].财政评审202223年第46期;
[3]罗建华顶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运作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分析[j].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05期
[4]周萍华李家胜.论我国当前的财政投资评审[j].财贸经济;2022年03期[5]樊虎.浅谈财政评审与审计之区别[j].财政评审;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