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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财政
扶贫
资金
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县区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工程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那么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那么,把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开展生产、整村推进等工程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
1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标准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开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到达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方案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根底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工程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工程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工程实施。工程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
2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工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扶持工程要实行工程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工程管理领导组、乡纪委、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xxxxxx扶贫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扶贫资金工程管理责任制度
3
第一条为建立我乡扶贫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xxxxxx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工程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部门、人员。
第四条扶贫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那么,按照扶贫资金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分管扶贫资金的领导对扶贫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
4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篇:xx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xx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的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扶贫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镇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它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贫困村及贫困户脱贫工程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那么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那么,把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作,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镇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用于我镇的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贫困户开展生产、整村推进等工程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式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
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范围
第四条标准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开展生产和农村劳动转移使其人均收入到达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方案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根底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扶贫支出。
第三章工程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由镇扶贫领导小组申报,经班子会议审核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工程必须符合镇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工程实施。工程以抽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会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
第三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法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农字[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标准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法(试行)和财政扶贫工程管理费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法(试行)
二、财政扶贫工程管理费管理方法(试行)
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法(试行)的说明
附件一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标准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兴旺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遥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方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开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局部,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开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开展资金中安排局部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根底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根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根底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开展资金,重点用于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根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开展农村根底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播送、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归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工程;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 、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根底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县数;
(四)自然条件;
(五)根底设施状况;
(六)地方财力;
(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开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以工代赈方案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到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工程方案,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开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工程管理费,以工代赈工程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