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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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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事业单位 离休干部 管理工作 意见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锡委办发x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我市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现实状况,切实保障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现就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落实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对离休干部的管理责任。 企事业单位无论是否改制,管理离休干部的单位和责任都必须得到切实落实。 1、已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原那么上由主管部门和镇(园)集中管理。因我市企事业单位改制起步较早,资产剥离较少,对离休干部的管理责任又不十清楚确,所以在离休干部的管理上差距较大。目前有国有、集体股份的股份制企业且效益较好,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根本能到位;没有国有、集体股的民营企业且效益较好,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时有时无、需行政催促;生产经营较差的民营企业,由于效益低,根本顾及不到离休干部的管理;实施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有托管中心代管的还比较好,没有代管的根本都出现了失管现象。鉴于以上种种情况,为了加强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和待遇落实的一致性,对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原那么上都应有主管部门和镇(园)集中统一管理,对有条件的改制企事业单位,也可由主管部门和镇(园)与原单位签订专项协议,继续由原单位承担有关管理责任,并严格做好催促、检查执行、落实工作。 2、企事业单位改制后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其所属离休干部的关系应随同划归有关主管部门和镇,接收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镇,应同时接收所属的离休干部,并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 二、切实落实好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 企事业单位无论是否改制,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都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1、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对离休干部的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交通费、特需费、参观休养经费、 费等相关费用(含地方生活补贴),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其负责解决的,由主管部门和镇(园)负责年初、年中分二次收缴,按时兑付给离休干部;企事业改制时,对离休干部相关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由其承担的,且企事业单位有收益上缴的,可在收益中列支;对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相关费用,由主管部门和镇(园)自行解决,老干部局将提供离休干部相关费用的清单。 2、拟改制或正在进一步深化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提取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费和相关费用的要求是,按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医药统筹费1.3万元,相关费用1.5万元,共提2023年,即28万元的标准,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单位净资产缺乏提取的缺额局部应由其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收入中统筹解决。提取的离休干部统筹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划拨至劳动保障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3、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费仍有地税局向企事业单位收缴,交劳动保障局统一使用,在以后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如已一次性统筹解决,地税局就不再向该企事业单位收缴医药统筹费。 三、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效劳 1、各单位在制订企事业单位改制方案时,要同时制订离休干部的管理和费用落实方案,报市委老干部局。 2、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主管部门和镇,要加强和完善老干部工作机构,配足、配强老干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使其适应所担负的老干部管理效劳任务。离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所需的经费要予以保证,确保离休干部在改制后能“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效劳到位〞。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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