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那么、根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三章检查的方式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第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