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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国家公务员
竞争上岗
实施
意见
某市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某市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和XX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方法,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标准竞争上岗并使之便于操作,有效地发挥竞争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现就xx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竞争上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把竞争机制引入组织人事工作之中,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机制,促使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树立竞争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发奋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管理机关以及国家审判、检察机关。
上述机关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遇有以下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机关竞争上岗的职位分为处级、科级、股级领导职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等非领导职位上实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原那么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适宜人选或无法形成竞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符合竞争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人选。
涉及国家平安和党的重要机密的职位,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由任免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确定。
三、根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竞争上岗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参照管理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机关工作者身份;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国家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
竞争领导职位的人员,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竞争职位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参加竞争晋升股级、科级、处级正职领导职位,应分别任同级副职两年以上;参加竞争晋升股级、科级、处级副职领导职位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参加竞争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位,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由非领导职务竞争同级领导职务的,不受上述任职年限的限制;
3、参加竞争股级、科级、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位,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参加竞争处级领导职位、助理调研员和调研员等非领导职位,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6、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四、程序和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申报方案。实行竞争上岗的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职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资格审查、考试、述职辩论、组织考察、任免等环节及有关规定要求某市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第2页
,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实施。
(二)公布职位。在确定的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及竞争上岗的程序、方法等事项。
(三)公开报名。可采取本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等方法报名。报名竞争同一职位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
(四)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任免机关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五)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检验竞争上岗人员所具备的履行竞争职责的根本知识和能力。
考试分为公共根底知识考试、专业知识考试和职业能力测试。
公共根底知识考试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根本原理,邓小平理论,法律、法规根底知识和写作知识等。考试形式采取笔试,试题从xx市竞争上岗公共根底知识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专业知识考试按竞争职位由本系统或部门按性质分类命题,考试形式可采取笔试、实际操作等。
公共根底知识、专业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本部门任免权限范围内竞争上岗,考试由本单位组织;跨部门和拟调任人员的竞争上岗,考试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组织。
职业能力测试,主要是考察竞争者适应职位要求的能力。市直机关参加竞争上岗领导职位和拟调任竞争上岗人员可经市人才测评机构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其他部门或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述职辩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辩论。
述职内容主要包括本人根本情况,在现职岗位上主要的工作实绩以及对竞争职位的工作思路、任职目标等。
辩论采取现场抽签或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内容应为与拟任职位有关的情景模拟。主要测试竞争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履行拟任职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等。
竞争辩论时,须成立辩论评委会。评委会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有关领导、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11人(乡、镇可酌减)。群众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辩论评委会委员根据竞争者在辩论过程中的表现,对其素质和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量化打分。总和各评委对同一竞争者的打分,作为竞争者的辩论成绩。辩论成绩达不到总分值的60%时,视为辩论不合格,应取消其继续竞争资格(局部非领导职位可视情况而定)
(七)组织考察。按照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位人数的原那么,根据竞争者考试和述职辩论的成绩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考察组成员要本着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评议等形式,对被考察对象作出实事求是地评价并以书面材料上报。
被考察者凡得不到考察范围内75%以上同志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八)决定任命。根据考察情况,由竞争上岗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任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予以任命(或备案试用),并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越级或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竞争晋升职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考察和任职培训。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由任免机关予以任命;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另行安排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搞好教育,提高认识。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实行竞争上岗,是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竞争上岗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和竞争意识,消除各种思想顾虑,积极响应、参与和支持改革。
(二)加强领导,稳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各自实际,作出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竞争上岗;各单位实施竞争上岗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本部门人事及有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非常设性竞争上岗领导小组,负责竞争上岗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和具体指导本地、本部门实施竞争上岗,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之逐步经常化、标准化、制度化。对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任用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对不能继续担任原职领导职务的落选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注重实效。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的监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行为,为竞争上岗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要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参加竞争的人员走门子、拉选票等搞小动作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参加竞争的资格,并作出公开处理。确保竞争上岗健康、顺利进行。
六、其他有关问题
1、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非国家行政机关、非参照管理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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