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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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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机关 依法行政 规章制度
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篇一: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方案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方案   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自觉强化内外监督,树立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形象,制定方案生育条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 树立效劳意识。   遵循便民、利民的原那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效劳〞的效劳方式,集中在计生便民效劳大厅办理。   二、 树立诚信意识。   开展“诚信践诺〞建设,把效劳承诺制度化、标准化,规定的坚决执行,承诺的切实兑现,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给予相应补偿,真正树立起诚信的良好形象。   三、 树立市场经济意识。   切实为主体提供良好效劳,限制不正当竞争、消除各种腐败现象,提高方案生育办事效率。改变多年来习惯的“管〞字当头的工作思维和方式,转变职能,变管理于效劳,强化公共效劳意识,将“执政为民〞理念落实到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   四、树立公开透明意识。 方案生育条例公开、透明,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保证方案生育条例的设定公开透明。  五、 树立法治意识。   彻底铲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各种官僚主义现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篇二:关于印发推进依法行政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附件1:   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法应有明确的年度方案,我局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方案,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习方案应当包括学法目的、学法形式、学法内容、学法范围和学法时间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增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那么;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以个人自学为主,结合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观看法制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根本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内容应组织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第七条 新到及转岗工作人员要进行执法上岗前的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当年发布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及时安排学习并对全员轮训一遍。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应有详细的学习讨论记录和组织实施资料。执法机构应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 学法情况列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内容,未按照年度学法方案完成学法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县卫生局法规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县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规是指: 〔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 〔二〕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或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卫生规章草案; 〔三〕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卫生标准性文件送审稿; 〔四〕我局发布的标准性文件。   第三条 我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那么。   第四条 我局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那么,并根据全县卫生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 〔四〕结合实际,突出县卫生工作特点,原那么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 〔五〕制定与清理并重,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依据保持一致。   第五条 卫生法规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标准、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立法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我局的法规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股〔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相关的法规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方案   第八条 机关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规定,于每年的10月前提出下年度的立法工程建议。立法工程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依据、立法的主要内容、相关立法的情况、立法的时限等内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立法工程建议需同时提供立法经费预算。   第九条 医政股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股〔室〕立法工程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和协调,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草案,报局务会审批后实施。   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草案时,应当听取各县〔县、区〕卫生局、机关有关股〔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意见。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条 列入我局立法方案,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法规草案,由我局统一起草,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起草机构,医政股牵头,有关业务股〔室〕具体负责;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项所指的标准性文件,属于卫生综合性的文件由医政股组织专人起草,属于卫生专项性的文件的由承办业务股〔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法规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经调研论证,修改根本成熟的法规草案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具体由承办股〔室〕负责;涉及到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由医  政股负责把关。以局的名义征求意见的,由承办股〔室〕会同医政股办理;在局内征求意见的,由承办股〔室〕负责。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和制作标准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听证会由医政股主持,承办股〔室〕协助,其他征求意见方式由承办股〔室〕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起草股〔室〕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股〔室〕应当在送审稿报送医政股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专门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送医政股前,起草股〔室〕应当报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起草标准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它标准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的,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新法规替代现行法规的,应当在草案中作出相应的废止规定。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具体标准、奖惩制度和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写出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应当与起草说明同时完成,并由承办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政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工作的根本情况。  篇三: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佚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添加日期:07年06月25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全区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开展,根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包括市垂直领导机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对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区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区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外,对以下事项,应当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 〔一〕有关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外的重大建设工程方案及重要调整; 〔三〕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区级〔包括区级〕以上行政褒奖或受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和方案生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行政区域的变更和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方案; 〔七〕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重大灾害的处理情况; 〔八〕加强本地区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举措以及有关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同友好国家缔结友好城市事项; 〔十〕本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区委、人大常委会或区政府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区政府重要决策经法律分析论证制度  第六条 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有关涉及环保和文物保护等重大建设工程,制定的有关涉及全区经济开展、城市规划及广阔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事项,向上级机关提出重要决策的建议、意见等,一般应当事先由区法制办或区政府委托的专家、参谋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第七条 应当向法律分析、论证部门或者专家、参谋提供如下材料: 〔一〕需要论证的草案和草案说明; 〔二〕需要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或者相关政策性依据; 〔三〕需要制定文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要到达的目标及预期效果。   第八条 法律分析和论证程序: 〔一〕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参谋召开法律分析论证会; 〔二〕起草法律分析、论证报告;   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区政府上报法律分析、论证报告。   第四章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区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织各种学法活动,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前学法,于每月的第一周学习一次,每次学习15分钟。   区级领导班子每年举办1-2次专题法制讲座。   第十二条 区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催促检查。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学法内容主要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宪法和工作实践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学法还可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五章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区政府   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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