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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村级
组织工作
规则
试行
村级组织工作规那么〔试行〕
村级组织工作规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准那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村级组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在农村的根本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严明纪律,严守规矩,严格监督,构建统一协调、运转有序、监督到位、精干高效的体制机制,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夯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农村的组织根底。
第三条 本规那么所指村级组织,主要包括村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章组织功能定位 第四条 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村级组织,都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级经济社会开展各方面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都要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组织讨论、领导实施。
第五条 完善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村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给予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 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职能。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到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村级事务决策、财务收支公开、村级“三资〞管理、工程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务情况分析、村务监督报告、定期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强化监督职能。
第八条 开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开展与效劳、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在深化农村改革中,保证和落实村集体所有权。
第九条 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一般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由村党组织班子中负责纪检工作的成员兼任,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交叉任职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条 创新村级组织设置。推进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社会化效劳组织、农民工聚集地建立党组织。根据党员数量、产业布局、村庄规模,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可升格为党总支或党委。探索联村并建、村企联建、强村带弱村党组织设置方式。
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调整,村级组织设置和调整;
〔二〕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上级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三〕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改制、招投标,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处置方案,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村级收益分配;
〔四〕宅基地安排使用,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
〔五〕贫困户、贫困人口、低保和五保对象确实定,危房改造等扶持对象确实定,领取误工补贴人数、标准确实定;
〔六〕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
〔一〕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在充分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根底上,召开村党组织会议,研究提出议案。
〔二〕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后,报乡镇党委、政府重点就政策法规和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五〕决议事项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三条 村级日常工作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两委〞成员参加,不是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主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参加会议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村“两委〞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议定事项方为有效。
村“两委〞联席会议应将研究内容、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章村务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标准村级财务管理。标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效劳,严格村级财务开支审批,数额较小的村级日常经费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签;
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审核同意;
数额巨大的经费支出,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财务支出事项,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乡镇党委、政府征求各村意见后提出,报县级农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明确。
第十五条 标准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宅基地的审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实行公开招标,结果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标准村建设工程和工程管理。村根底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工程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工程的维修,实行公开招标承包,须签订书面合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村级组织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工程的投标、承包。
第十七条 标准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矿产和其他集体固定资产有偿承包、租赁,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经济合同的签订,由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手续,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标准印章使用管理。村级组织的印章不得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标准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等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实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 深入实施村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随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经签字盖章后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村务网上公开。
第五章联系效劳群众 第二十一条 推行村级“网格化〞管理。以自然村落、片组或一定数量的住户为根本单元划分网格,落实村综治、治保、信访、调解组织分包责任制,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依托网格整合社会公共效劳资源,组建网格效劳团队,为全体村民提供效劳。
第二十二条 构建农村效劳体系。充分整合便民效劳中心、党员活动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资源,为村民提供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老年福利、法律效劳、创业就业、综治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根本公共效劳。开展各类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培育效劳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为民效劳全程代办。建立健全村级便民效劳站,实行村干部轮流坐班值班制,对需要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不需村民本人出面的〕,根据村民需要,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代为办理。加快建设村民“办事不出村〞网络效劳平台,逐步实现县、乡、村三级网上办事效劳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民群众教育引导。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文明道德风气,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引导群众自觉抵抗农村各种歪风邪气。注重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加强教育引导和政治引领。普遍建立红白理事会,统一标准文明节俭婚丧礼仪形式,制定适合本村的具体标准。
第六章 从严管党治党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村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村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对提出的整改事项,要逐一列出清单,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落实村党组织监督职责。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定期向乡镇党委反映情况。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党内事务,主要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分工和主要职责;
村党组织任期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党组织评星定级、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党员设岗定责、结对帮扶、联系效劳群众情况;
开展党员情况等。
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行农村党员“先锋指数〞管理。将农村党员划分为在职党员、无职党员、流动党员等不同类别,围绕参加组织生活、效劳群众、创业致富、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等方面,设定分值,定期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选出优秀党员、先锋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连续两年被评选为警示党员的,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村党组织应及时妥善处置。
每名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缴纳党费,对转入农村居住地的非农党员,按照收入标准收缴党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村干部日常管理。建立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严格标准村干部行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星级管理,完善村干部任期和年度任务目标考核,开展“双述双评〞,完不成目标任务或被评议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退出。
第三十条 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的集中培训,其他村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培训。加强对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级后备干部、农村致富带头人的教育培训。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一条 本规那么所指的村包含行政村、农村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规那么由中共河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承当。
第三十三条 本规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规那么制定具体工作细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