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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本市
机关
事业单位
退休
人员
管理工作
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假设干意见
文号:沪府办发[1996]5号发布日期:1996-1-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有相当数量的工作人员退休。目前,全市这些退休人员总数已达23万多,他们为国家的经济开展和上海的振兴作出了重要奉献,是上海的珍贵社会财富。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是人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也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以下简称退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那么
退休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退休人员给予政治上、精神上、生活上的关心和保护,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度过愉快的晚年。退休管理的原那么是:政策指导,分级管理;多办实事,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积极
探索和完善新的管理效劳模式。
二、退休管理的职责分工和主要内容
按照市委召开的市老年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市人事局主要贯彻执行国务院及人事部、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法;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原正处级及其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退休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做好退休管理工作。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在上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开展退休管理的业务工作,并主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做好退休管理工作。退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国家规定,按时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并发放退休证。
(二)定期组织退休人员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使退休人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形势,理解、支持和参与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三)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各类力所能及的有意义的活动,为退休人员创造社会交往的时机,使他们保持愉快健康的心理状态;建立、扩大老年小编络,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对有条件且愿意从事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的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
(四)积极反映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方面的意见、要求,对特殊困难者给予必要的补助;关心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尤其对年老体弱者定期探望,逐步形成社区保健网络;进一步办好和扩大敬老院、老年公寓,解决孤寡老人的实际困难。
三、退休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各区、县人事部门所属的退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下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委、办、局应在人事部门中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退休管理工作,并指导本机关和下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的具体业务。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高校、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也应从实际出发,设立专职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退休管理工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事部门应选派热心老年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
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退休管理机构,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退休管理机构克服困难,为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效劳。退休管理工作涉及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事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提取的退休管理活动经费,保证退休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篇: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稳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标准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
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那么。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存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存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那么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标准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根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响,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那么按旷工处理。
三、标准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那么,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根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观察一年处分的,留党观察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观察二年处分的,留党观察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
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023、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标准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那么。凡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
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局部。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标准受党政纪法纪
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标准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要及时催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根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根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根底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2023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2023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标准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财政、人社部门